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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公安局的死亡结论不服辩论书

对**县公安局的死亡结论不服辩论书 【案情简介】2009年7月4日,**县龙城宾馆桑拿洗浴中心发生了一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死者是一位17岁的少年,死亡的地点在改桑拿洗浴的员工房间,房间内有一些女性的用品,地上留下有毒品包装袋, 吸毒工具,邵东警方认定是吸毒过量死亡。死者家属不同意该认定结论,率领众亲戚朋友,同村民众到邵东县政府信访。后当事人通知我去处理该问题,因为我和该死者还是有点亲属关系,我就加入到该事件的处理当中。 接到这件事情后 ,我反复分析了这件事情,认为首先要弄清死亡原因,对公安局的死亡认定不服,要说明理由。不主张大吵大闹,这样多家属不好, 浪费钱财,对政府不好 ,无故到政府取闹影响政府办公,不利于事情的处理。为了论证公安机关的死亡结论,我就认定书的不当之处进行了驳论,下面是我的驳论书。 我多**县公安局的该件事情死亡定论有异议,理由如下:1、公安机关认定死亡原因是吸毒过量致死证据不足,证据和结论之间不具必然性。公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是第一毒品包装袋, 第二是吸毒工具。没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了。我们认为:一个吸毒过量死亡公安机关必须证明以下几个行为和事实。第一死者有吸毒的行为,第二是吸毒造成了过量,第三是,死者的身体内毒品的浓度已经达到了致人死亡的浓度。而现在公安机关连死者是否有吸毒行为都没能证明出来,怎么就可以下这个吸毒致死了。毒品包装袋只能证明该房间曾经有人在这间房子内开过毒品包装,不能证明死者有吸毒行为。现场留有吸毒工具也同样不能证明该死者就是吸毒死亡。要证明死者系吸毒死亡首先要证明死者有吸毒行为,而要证明死者有吸毒行为,你可以检查一下包装袋上的指纹,核对吸毒工具上是否留有死者的唾液。再说就算具有吸毒的行为, 但是也不一定就吸毒死亡了。还要证明死者的病体内毒品的浓度含量已经达到致人于死地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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