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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将自己打造成中国顶尖级品牌律师,就得用中国顶尖级品牌律师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就得用中国顶尖级品牌律师的高标准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
办所宗旨:恪守“真理在胸法在手,无私无畏即自由”“法律最大”的理念,秉承“服务专业,勇于竞争,开拓进取”的精神,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群策群力,尽职尽责,以最优良的服务,使海内外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维护。热忱地为社会各界服务,无论现在还是将来!让你的诉请得到充分满足,让宋牧走向灿烂的未来。专注于国家至高无上的法治,宋牧注定辉煌!
从业经验:
96年邵阳“1·31”特大爆炸案
隆回县政府前煤气爆炸案
姚志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邵阳县尹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隆回县刘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邵东县张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李某贩卖200公斤毒品案
吕某贩卖130公斤毒品案
羊某贩卖50公斤毒品案
杨某故意杀人毁尸案
赵某四人轮奸案
黄某诉邵东县政府补偿案
李某嘉和某中心医院用药纠纷案
公安部督办邵阳“10·24”特大制售病死猪肉案
贵州莫某永贪污受贿案
常德杜某受贿案
衡阳贿选案
哈尔滨俞某美容纠纷案
更有四个无罪释放案例等很多经典案例
律所制度:本所的科学管理依靠具有显著自律性特征的制度和规范。经过探索,已先后形成了合伙人及核心合伙人成员选拔、进入与退出机制,制定了《案件质量监督办法》、《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制度》、《文档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办案流程、律师奖惩、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办法等系列规范,从而为创建“百年宋牧”提供制度保障。
执业领域:企业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产权界定、破产、股份制改造、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上市;资本市场和金融服务;国内、国际贸易、投资、风险投资、能源矿业、基础设施投资事务;人事、民事仲裁;劳动、工伤法律事务;贪污受贿、贩毒伤害、无罪辩护等刑事辩护;电视、报刊、娱乐新闻媒体及自媒体;网上侵权、国际移民、 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金融、税务、招标与投标、贸易救济、反垄断,房地产、政府法务等诸多方面法律事务;以及其他新兴的法律业务。
执业方式: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专项事务代理、出庭诉讼、仲裁代理的诉讼和非诉讼方式。
竞争方式:靠专业化降低办案成本;凭诚信换取客户的绝对信任;用高水平的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社会责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大专院校的后方实习基地;为需要救助的地方捐助;做好法律的宣传员;当好守法的带头人。
招贤纳士:学历不代表水平,文凭不等于能力,如果你认为您有律师方面的天赋,我们时刻恭候您的到来。成功了您的事业,成就了宋牧的事迹!
律所口号:超前服务消除您事后的隐患,我是预防针;事后补救给您排忧解难,吾是补救药。
郑主任宣言:我虽不能找回您想要的全部,但可以给您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我虽不能给您绝对公平,但可还您最佳平衡。当事人给我的事实,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我没有什么可以选择的余地,但是思路可以选择,利损可以规避,为当事人权衡利弊,谋取最大利益是我追求的永恒主题,输了官司却说是当事人证据不足,这不是我的风格!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0号。
附近单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左斜对面;邵阳市锅炉厂正对面;双清区民政局左边;邵阳市人寿保险公司左边;双清区邮政局右边。
联系我们:18907390038。网址:http://www.tieqiaolawyer.com/
邮箱:tieqiaolawyer@163.com
医学顾问:为做好医疗事故,律所聘请的医生担任医学顾问,为律师事务所办理医疗事故提供医学方面的技术咨询,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专家论证
1、外科手术类专家:某大型医院的医师郑策元主任。
2、中医类专家:某大型医院的医师李淑女士。
律师电话:
郑贴侨:189 0739 0038 陈朝晖:166 0739 1637
王功平:139 7394 9329 郭华龙:137 8915 5858
阮少顺:137 6287 0508 文湘桂:138 0739 4353
张小勇:186 7030 6591 易 玲:189 0739 0038
刘长华:156 0739 0877 李 龙:186 7349 8916
石 寒:188 1115 3821 周胜友 :199 7485 5586
律师助理电话:
唐祥艳:158 4298 0037 李 祝:139 0739 8107
夏文明:191 7390 5508
2022/7/26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绍兴柯桥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XX街道X。法定代表人:俞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XX,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县X。原告绍兴柯桥XX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姚XX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1)浙0603执保181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柯桥XX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912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2020年10月3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55480元,被告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被告陆续支付后,目前仍欠20912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往来,2020年10月31日,原、被告双方经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25548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09120元至今未付,遂成讼。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之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能够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予以证明,内容明确,理应认定成立并有效。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9120元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因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XX支付原告绍兴柯桥XX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91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9元,合计378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22/7/19
律师观点分析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同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本律师为上诉人魏某的辩护人,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满某。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同日送交公安机关执行,2018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满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7)鲁04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2/7/22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G作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M返还原告人民币65280元并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G于通过居间R公司与案外人Z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由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将Z所有的房屋以830000元的价款卖与原告,居间方收取居间费用8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分别向被告账户转账3000元和47000元,注明为房款订金;2又分别向被告银行账户打款200000元和15280元。原告主张上述265280元已收到退款200000元,余款65280元被告拒不返还,为此原告提供了支付宝电子客户回单和银行交易对手打印单各一份,证实原告打款事实。同时提交R公司工商登记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份,证实被告系R公司股东发起人,目前R公司处于失信被执行人地位,主张被告作为股东滥用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被告认可原告将购房款项265280元打入自己个人账户,但主张自己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已打入R公司账户。同时提交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18年10月从R公司离职,离职前于2018年8月16日将包含原告265280元购房款在内的298000元打入R公司账户。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收取原告购房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本案中,原告与案外人Z以R公司为居间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居间方代卖方收取买方定金50000元及购房款250000元。被告作为居间R公司的时任股东收取原告的购房款项构成职务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R公司承担,即使被告未将收取的款项交付R公司,亦应先由R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后,由R公司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理由不当,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G对被告崔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元,由G负担。G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收款并未交付给所在公司的基本事实,无视上诉人庭审中所主张的因被上诉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应与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仅仅以被上诉人系职务行为为由,让上诉人去起诉一个已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且人去楼空无任何资产的空壳公司来主张权利。显然是对被上诉人掏空公司资产来逃避债务的非法保护。1.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来看,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将上诉人所主张的款项交给了所在公司,理应承担返还义务。庭审中,被上诉人证明自己已经将上诉人所主张的款项交给了所在公司的唯一证据,就是数额时间等等均无法对应的一张汇款单。而该汇款单除了时间和金额都无法对应外,还无法解释该部分款项如果交给了公司,已经返还给上诉人的200000元款项又是通过什么途径到了被上诉人法人代表儿子的手里,再转付给上诉人的。2.被上诉人作为股东,收款后不交付公司,而目前所在公司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这是明显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置之不理,也未做任何认定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所在公司的股东,收款后不交公司,却要上诉人去起诉已经空壳的公司,滥用法人地位,理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如果认为单纯的不当得利观点不应该支持,完全应该对上诉人进行释明,要求上诉人追加被上诉人所在的公司,让被上诉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一审法院未作任何释明即作出判决。被上诉人M辩称:被上诉人代收案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由该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上诉人当时所在的公司承担,且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已将代收的款项交予公司,上诉人的上诉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G通过居间R公司与案外人Z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830000元,后上诉人分多笔向时任R公司股东的被上诉人崔芳的银行账户打款265280元。因该房屋买卖交易未完成,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上述款项。上诉人主张已收到退款200000元,余款65280元被上诉人拒不返还,为此将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被上诉人认可其收到了上诉人转账的265280元,但主张系履行职务行为,且已将该款尽数打入R公司账户,应由R公司承担返还责任。为此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R公司出具的收款凭单、R公司的退款收据存根、明细账以及被上诉人向R公司打款的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居间合同关系发生时被上诉人系R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确已将所收款项交给了R公司,且R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凭证,退还上诉人200000元亦有R公司出具的相应凭证证实,据此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证实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265280元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上诉人主张R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上诉人作为R公司的前股东存在利用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故被上诉人应对R公司未返还的65280元承担责任。但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其与R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及相关的付款、退款事实,不能证实其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购房款项的行为构成职务代理为由,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购房款的诉请未予支持。现上诉人上诉坚持主张被上诉人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损害其合法权益,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返还购房款的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G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上诉人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