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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时,附属的院落和空地有补偿吗?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除了某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四合院之外,很多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国有土地上带有院落的房屋已经被拆迁完毕,其中不乏只拿到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修及设备附属物价值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大家所熟知的补偿项目的被拆迁人,那么房屋附带的院落、空地到底应不应该补偿呢?在明拆迁律师今天就从形成原因、最高院(2012)行他字第16号《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两方面出发,结合历史原因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一、形成原因如今我们见到的存在附属院落空地的房屋大多是“别墅”和遗存的“四合院”,事实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除了“家属院”式的楼房之外,还有很多依法“购地”自行建设的缩略版“四合院”存在,大多仿照农村的院落格局,主要由正房、配房、院落空地组成。这类房屋不仅常见于城市郊区位置,在某些城市的市中心位置也有存在,大部分已被拆迁或已被划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如今在城市内新建此类房屋的可能性较小。二、最高院《答复》明确了空地院落应当予以补偿1991年6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后,城市拆迁打的大门轰然打开,各地开始了如火如荼的拆迁规划工作,在最初的一段时期内,城市拆迁的主要目的还是改善居民生活、美化城市环境、更新城市面貌。直至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后,我国房地产正式迈入市场化,以利益为重的商人逐步介入城市拆迁项目中,越来越多的拆迁纠纷以及因历史土地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凸显出来。随着拆迁范围的大面积铺开,由于拆迁纠纷发生的悲剧、惨案也越来越多。2011年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也紧急作出了《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由于人们更常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依据都来自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其中对空地院落是否予以补偿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自己有权主张就空地、院落等土地获得征收补偿,拆迁方也往往借此将空地、院落补偿项目抹去,许多被征收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三、被征收人有权主张空地、院落征收补偿不仅《答复》中明确了被征收人依法享有就空地、院落受偿的权利,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中也明确指出“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就其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的受偿标准应当按照正常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并不因被征收人只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而降低,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时应当将空地、院落的评估结果依法登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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