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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全流程最新梳理来了!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村土地征收的部分作出了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一些实质性变动。笔者拟通过本文对征收的法律程序做一个较为详尽的介绍,以便被征收人对晦涩难懂的法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往往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本文将通过征收的主体以及征收的程序两个方面来介绍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收的主体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主体,意思就是说哪个单位能够发动征收这一行政权力,即谁有权力征收。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有权实施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里对于征收主体有两个限定,第一,需要行政级别在县级以上,即乡、镇政府是无权实施征收的;第二,需要实施征收的单位是政府,即县级以上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等都是无权单独实施征收的。所以,能够组织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必须包含县级以上和人民政府这两个要素。我们在法律条文中也能看到,实施征收还需要法定程序批准,对此在后文详述。根据法律的规定,政府不是随随便便想征收哪里就可以征收哪里的,实施征收还需要合理的法定事由。通俗来讲,就是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申报实施征收。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笔者将上述事由分成了以下几类:1.国家安全用地。包括军事、外交用地;2.居民生活用地。包括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满足居民日常基本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科教文卫体以及市政福利设施用地;3.居住及开发建设用地。包括为扶贫而建设的住宅工程和其他政府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对于以上第1类和第2类,笔者认为是比较纯粹的公共利益用地。而对于第3类,是属于具备商业性质的公共利益用地。对于这类用地,《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一些详细的要求,即对于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还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其他开发项目还需要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标准。除了要有法定的征收理由之外,征收还应当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指我们常在新闻听到的“5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辖区内各块土地制定的预计用途以及开发方向,详见《土地管理法》第三章。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指按照《城乡规划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的城乡发展布局以及功能分区等等。法律规定上述标准的主要目的还是强调征收土地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强调征收土地的目的应当是促进当地的总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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