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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决定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基本事实2019年2月,C某入职S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21年7月,S公司因安排工作涉嫌违规,C某严词拒绝配合,双方发生争议。次月,S公司向C某出具辞退通知书,理由为C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且曾丢失过公司印章等资料,严重违反员工手册,故决定开除。C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S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在庭审过程中,经仲裁员调解,以及经申请人表明S公司作出开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S公司同意调解,当庭向C某支付赔偿金。二、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体和程序条件要合法,且对开除、辞退决定的合法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首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须满足实体条件。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就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同时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不存在所谓的“无理由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者终止决定应当依据准确。例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举证证实该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本案中,S公司无法举证证实C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也无法证实员工手册已经事先向C某告知或者公示,亦无法证实C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属于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的情形,因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用人单位对同一行为作出多次处罚缺乏合理性。本案中,C某曾丢失过公司印章,但次日即进行补办,公司当月也进行了“罚款”处理,现数月之后公司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明显缺乏合理性。辞退劳动者属于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用人单位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作出辞退,存在认定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而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应当留存有劳动者违法违纪的直接证据,例如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检讨书或者情况说明,或者劳动者签收的单位处罚通知,或者有关劳动者违纪的其他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以及报案处理记录等等。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但仅有本单位其他劳动者证人证言证明的,因该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在劳动者否认事实成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因解除行为依据不充分而存在败诉风险。其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须满足程序条件。若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未事先通知工会,或者未采取变通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且在劳动者起诉前未能补正有关程序的,即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满足实体条件,亦将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三、法律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无理由单方解除权”,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程度的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须按照法律规定操作:首先,应当严格审查适用依据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内容违法而无效之情形;其次,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事实是否充分,作出解除决定前证据材料是否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再次,应当严格审查解除决定载明事由是否全面、准确;最后,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劳动者可以结合前述因素审查用人单位的辞退、开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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