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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代表权之争处理规则总结

法人作为一项法律拟制主体,其意志往往需要借助特定的形式或通过法律规定的意志代表机关来做出,如在实务中,我们往往视公章为公司意思表示最真实的表征体现,或通过法定代表人直接代表公司的意志做出意思表示。

      然而,我们发现通过以上不同形式表现出的公司意志内容并不永远是一致的,尤其是当涉及公司内部控制权争夺时,较为常见的情形为:因公章的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非同一战线,导致两方以公司名义分别做出相矛盾的意思表示。

      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会”上的意见,法人意志代表权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人章争夺、人人争夺及章章争夺。

      据此,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就前述三种争议情形下,法人诉讼代表权的处理规则进行总结。

      一、人章争夺(一)含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的控制人并非同一人,且两者就具体由谁代表公司意志进行诉讼出现争议。

      例如:公司总经理A因持有公司公章而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公司法定代表人B却代表公司向法院表示不同意起诉,要求撤诉。

      (二)处理规则通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为准。

      其理由在于: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因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诉讼行为,代表了公司最直接的意思表示。

      第二,虽然,公章是公司对外做出意思表示的表征形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章本身能够代表公司的意志,具体以公章做出的诉讼行为是否真实代表了公司的意思表示,还应看该行为是否取得了公司的授权。

      (三)参考案例案号:(2016)渝0107民初18470号审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法院观点(摘要):尽管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加盖了原告的公司印章,但是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在公司发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是否起诉应当以其意愿为准。

      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持章人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有公司章程授权代表公司意志。

      据此,公章控制人无权代表公司起诉。

      ?二、人人争夺(一)含义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新、老法定代表人就具体由谁代表公司意志进行诉讼出现争议。

      (二)处理规则通常以股东会决议变更的法定代表人为准。

      其理由在于:第一,公司意志代表权的确定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的范围,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形成了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就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第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商事登记制度,其目的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其仅具有公示效力,而非生效效力。

      因此,只要公司就法定代表人变更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即便未经备案,亦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外部纠纷中,公司工商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因具有社会公示效力,因此,通常情况下,其对外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法律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三)参考案例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2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观点(摘要):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因此,环保科技公司作为大拇指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作出的任命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对大拇指公司具有拘束力。

      ?三、章章争夺(一)含义不同利益的股东或高管分别持不同的公章,并就由哪一枚公章代表公司的意志参与诉讼发生争议。

      (二)处理规则通常,原则上以工商备案的公章为准,但若股东会决议就某一枚公章予以授权的,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其理由在于:第一,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故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时,前者具有公示效力,应当认定代表公司意志。

      第二,但有关公司意志代表权的确定,终究需要以公司的意思自治为基础。

      因此,公司内部产生新的有效决议,明确何枚公章具备授权效力的,则应以公司有效决议认可的公章作为认定依据。

      (三)参考案例案号:(2009)青民二(商)初字第663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思路:该案审理中,出现3人(有律师,也有公司员工)分别持加盖被告不同公章的委托书,均要求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与庭审的情形。

      经查,被告若干股东自行刻制了多枚公章,分别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

      该案即为“章章冲突”问题,法院除将该三枚公章与工商备案的比对以外,还通过审判管理系统查询被告的其它案件线索,调取被告在其它诉讼中的用章情况后,才确定能代表被告诉讼的公章。

      ?以上,系笔者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观点,并结合部分法院的案例,就公司诉讼代表权发生争议情况下处理规则的总结。

      有鉴于,我国法律上未就前述争议的处理做出明文的规定,因此,上述所总结的处理规则并不一定能在所有法院参照适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因不同的案件情况或不同的理解而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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