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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审查问题——结合“资管新规”进行探讨

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 《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八十九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根据资管产品公募与私募性质的不同,资管产品针对具有私募性质的资管产品在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资金来源方面有着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和要求。

      笔者拟对合格投资者作详细分析和解读,具体如下:一、有关合格投资者的人数限制?(一)现行规定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所有类型的资管产品都有自己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所有的基金资产管理(包含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和证券公司销售的资管产品因为其私募性质,在人数限制上都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23号)规定的约束,即不得超过200人否则将需要被纳入公募基金的管理范畴。

      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不属于上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管辖范围,前述两个监管机关管理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包括信托产品、银行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

      其中集合类信托产品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07]第3号)的规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是单笔投资在300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的上线限制;银行理财产品人数没有任何限制,各大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实际对应的投资者多达上千人;而保险产品则无论如何受到200人的人数限制。

      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并未对合格投资者人数作出规定,即所有类型的资管产品在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定上仍然按照上述原规定作为标准。

      ?(二)合格投资者穿透1、关于券商基金资管合格投资者的穿透问题:在银行理财作为投资者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时,穿透银行理财本身认定合格投资者及投资者人数,这其实是证监会需要明确地方,目前银监会并没有采取明确的监管规定。

      证监会的规则主要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证监会认定不穿透的,则可以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关于信托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最新的银监办发[2016]5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银监局要督促信托公司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信托产品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各项规定,防止风险蔓延;同时按“穿透”原则向下识别产品底层资产,资金最终投向应符合银、证、保各类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将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非常明确了信托计划的向上和向下穿透原则。

      3、关于银行理财的穿透问题证监会在《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只要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都要向上穿透识别合格投资者并确保不超过200人的上限。

      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进一步明确,不得变向突破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

      虽然银行理财并不属于前述规定的约束范畴,但理论上仍需要进行穿透识别。

      但是现实操作中,银行理财不属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且银行理财产品在理财登记系统并不会录入投资者信息,因此如果银行理财产品通过嵌套证券公司资管计划或者通过信托计划投资的,对于底层资管计划而言,均难以向上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4、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有关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的规定资管新规第二十七条,“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也即所有类型的资管产品都应当遵循穿透原则向上识别合格投资者,这对银行理财投资资金市场的影响非常大。

      二、有关合格投资者投资金额的限制?(一)原规定在资管新规发布以前,各类资管产品所对应的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具体如下:1、私募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在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的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高净值客户,因此对合格投资者设置了相应的准入门槛。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能够识、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一般风险较小,其起售金额一般限定为5万,但是银行的普通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根据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应的数量具体确定的,并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

      4、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5、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产品基金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管新规有关合格投资者投资金额的规定根据最新发布的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整体来说,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项下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较之前相关规定门槛提高,更为严格。

      一方面,对于个人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上,要求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且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均收入要求为40万元,且新增要求2年以上投资经验;另一方面,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而言,统一要求单位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为1000万元,有金额限制的主体限定为法人,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单位在作为合格投资者时在投金额的限定方面并不明确。

      然由于资管新规最后有兜底性规定,因此实质上给了机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很大的弹性空间。

      三、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审查资管新规实施后,金融界各类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究竟应当如何确定呢?是应当适用原规定还是适用资管新规的统一标准?鉴于上文中所涉有关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规定的效力级别均为部委规章,根据“新法效力优于旧法”的原则,此后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理应以资管新规的规定为准。

      那么,如何证明是合格投资者呢?以及如何审查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只要投资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家庭金融净资产和总资产证明、或个人年收入连续3年40万证明以及法人单位出具的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证明材料或声明即可?还是投资者按照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内部审查流程出具证明材料?就笔者了解的某信托公司有关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审查操作上,其审查投资者资金来源的手段之一即机构投资者提供经加盖公章的证明其认购资金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说明函/承诺函。

      具体参考内容如下所示:委托人资金来源说明函信托公司:我司作为“【】”(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与贵司签订了编号为【?】的《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我司承诺:我司根据《信托合同》交付及委托给贵司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系我司合法所有的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或违规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且可用于信托合同约定之用途。

      我司承诺对交付的信托资金拥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设立信托计划及交付信托资金的行为符合法律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我司未非法通过理财产品汇集非合格投资者资金,未通过嵌套合伙型、契约型基金规避相关监管规定。

      ?特此说明!?委托人:【】2018年【】月【】日除投资者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外,金融机构通过获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说明函或承诺函的方式审查投资者资金来源,不失为显示其尽到金融机构的审查义务,也有效避免了监管机构的责罚。

      但目前有关金融机构执行合格投资者审查义务的操作标准具体为何,监管口径尚待进一步观察。

      

邵阳银行承兑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yinhangchengdui)提供邵阳市银行承兑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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