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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打给他人后起诉收款人还款纠纷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郭某才偿还赵某文借款20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郭某才给付赵某文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损失326250.07元及违约金损失314806.20元;3、本案诉讼费由郭某才承担。

      事实及理由:赵某文与郭某才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于2017年4月26日协议离婚。

      二人离婚后,赵某文于2017年7月份购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一套。

      购房期间,郭某才以需要资金为由,多次请求赵某文待上述房产取得房产证后将其抵押办理贷款。

      虽然当时二人已经离婚,但是念及原有夫妻感情,同意了郭某才的请求。

      上述房屋产权证登记到赵某文名下后,由郭某才找到银行及中介机构,以赵某文的名义通过金融中介机构G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向M银行(以下简称M银行)申请了房屋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后上述银行及金融机构将贷款通过第三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将200万元贷款转至案外人孙某皓名下。

      孙某皓取得前述款项后全部转至案外人秦某峰(中介机构员工)名下,后秦某峰又将款项转账给郭某才。

      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10月期间,郭某才每月按时给赵某文转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之后以各种理由不再支付利息,无奈之下赵某文只能自行支付每月的银行利息。

      银行贷款到期后,郭某才置之不理,导致赵某文逾期还款。

      赵某文多处筹款偿还了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郭某才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赵某文的合法权益,故赵某文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郭某才答辩称:不同意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赵某文涉嫌诉讼欺诈。

      赵某文与郭某才在201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女。

      2017年3月赵某文想在北京买房子,因社保及个税问题无资格购买,所以与郭某才于2017年4月26日办理假离婚。

      之后赵某文找了林某达,与林某达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买了涉案房屋。

      因赵某文没有钱装修,有外债,且赵某文的父亲生病,所以赵某文进行了贷款,但事先没有与郭某才协商。

      银行贷款1899640元是打到了郭某才银行卡内,郭某才不清楚为何不是200万元,赵某文与郭某才一直在一起居住,2018年末开始不在一起居住。

      ?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郭某才于201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26日办理离婚登记。

      赵某文与林某达于201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25日办理离婚登记。

      赵某文、林某达作为共同买受人于2017年7月10日与邹某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赵某文为房屋单独所有人。

      赵某文作为借款人于2017年8月4日与M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200万元,将借款资金支付给赵某文交易对手;特别约定条款载明,G公司将协助M银行与赵某文签署相关法律文件,G公司协助M银行办理本笔借款在存续期间的贷后管理及资产保全。

      同日,双方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额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约定将赵某文名下涉案房产抵押给M银行。

      后双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赵某文提交《提款(支付申请书)》,载明根据与M银行签订的上述贷款合同,赵某文计划于2017年8月9日提取金额为200万元的款项,款项用途为购买电子产品,支付给款项收款人孙某皓,并载明孙某皓的开户行及账户信息。

      赵某文提交孙某皓的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8月9日其账户收到“对方户名”为“代理受托支付”,开户行为M银行汇入的200万元。

      同日,孙某皓向秦某峰分别汇款100万元及99.8万元。

      赵某文提交秦某峰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其于2017年8月9日向郭某才账户转账1899640元。

      郭某才认可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899640元。

      赵某文提交M银行出具的“还款告知书”,证明其就涉案贷款应向M银行支付的利息为456250.07元。

      赵某文称郭某才通过现金、支付宝等方式向其支付了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利息。

      赵某文提交其M银行对账单明细,载明其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23日扣款金额分别为50万元、50万元、90万元、21万元、10万元及117306.2元。

      赵某文主张包括其涉案贷款200万元及向M银行支付的违约金314806.2元。

      赵某文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M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协助解除涉案房产抵押登记并返还已收取的利息共计443750.07元。

      朝阳法院出具判决书,认定M银行已经按约定将贷款200万元发放至孙某皓账户,即使赵某文并未使用该笔贷款与M银行无关,并驳回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郭某才向本院提交其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显示其于2017年8月9日收到秦某峰汇款1899640元,并附言“赵某文银行贷款”;另包括向赵某文的汇款信息;账户于2018年1月12日的余额为42.52元。

      郭某才主张其收到秦某峰的上述款项后,款项用于其与赵某文的共同生活。

      赵某文对交易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系二人离婚后郭某才的个人行为。

      赵某文主张其与郭某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利息同银行贷款利息,由郭某才转入赵某文账户。

      郭某才称其未向赵某文支付过利息,双方是假离婚,为了赵某文购买涉案房屋。

      ?裁判结果驳回赵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赵某文通过向M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通过依次转账将1899640元转入郭某才账户。

      虽然郭某才收到上述款项,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郭某才陈述意见,赵某文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对于赵某文主张双方借款合同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赵某文要求郭某才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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