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代理律师:刘义、任海峰律师
2017年4月14日,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作的关于原告申情公开信息处理意见书,针对原告2017年3月13日结答的关于公开丽庭湖区首洪工程钱粮湖大通湖东统(华容县银分)第全建设工程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材料(合放弃听证、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材料公告材料等)、经批准后的征地补性及安置方案、征地协议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以下答复:目前,该项目(穿堤建筑物)资料已通过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县设立的指挥部制定,乡镇指挥部具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请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因华容县政府实施洞庭湖区蓄洪工程钱粮湖大通湖东垸(华容县部分)安全建设工程,将原告的宅基地及衣田列为了征地拆迁范围之内。为了解上述项目的合法手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项目的报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材料(含放弃听证、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材料公告材料等)、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协议书、政府方案及公告材料。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信息处理意见书,告知原告到镇政府提出上述申请。原告认为,上述信息系被告法定的公开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的,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不作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作出的信息处理意见书、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材料(含放弃听证、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材料公告材料等)、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征地协议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户口本及房产证,拟证明原告的户口及房屋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事实;2、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快递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间及内容的事实;3、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意见书,拟证明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回复的时间及信息处理意见书内容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项目指挥部没有制定补偿标准的权力,该意见书虽告知了找相应的机关申请,但没有指明是哪个乡政府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系复印件。4、插旗乡政府发放给原告的征地补偿费用档案卡,拟证明原告的房屋及土地在被征地范围内的事实。
法院庭审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1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事情实际办理的是乡政府,被告没有参与;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当时已经答复原告找相应的机关申请;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收到该答复的时间应为被告邮寄之日起算,答复要求原告向其所在乡政府申请是依据信访条例回复的。2、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档案卡上无公章。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因该证据没有加盖公章,亦无制作单位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无异议,并认为恰恰还证明了原告的房屋及土地在征地范围内。2、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批复要求对被征地的农民要妥善补偿,故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判决
原告的宅基地及农田均列为了钱粮湖大通湖东垸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征地拆迁范围之内(新修堤防部分),被告对此亦认可,故该工程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均关乎原告的切身利益,原告具有向被告申请上述信息公开的资格。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收到原告的关于该项目的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告却在2017年4月14日才制作答复(处理意见书),邮寄给原告的信件邮戳显示湖南华容邮政营业厅于2017年4月18日才收到,且诉讼中,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需要延长答复期限或存在不计入答复期限的情况,被告的行为属程序违法,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对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关于刘美贵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意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材料(含放弃听证、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材料公告材料等)、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征地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因上述资料被告尚未制作,更未保存,故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被告制作上述资料后再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关于原告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意见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容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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