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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权纠纷律师教你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股权纠纷中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窝里打架的坏习惯和“易同难分”的社会现象,近年来,争夺股权的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尤其是在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中,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 长期的股东身份不明、混淆,势必会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增加股东的行使成本。 因此,如何确定股东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北京股权纠纷律师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种类繁多,包括实际出资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

  判断机构在面对所有的证据时不应皱眉,而应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来源证据、效力证据和对抗性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八类:当事人陈述; 书面证明;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专家意见; 调查笔录。 因此,北京股权纠纷律师确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不只限于书证,而不仅只限于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

  二、来源证据是基础证据

  股权关系是因出资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因果关系。 来源证据又称基础证据,是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本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

  由于股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相继取得,来源证据应分为股东原取得股权的证据和股东相继取得股权的证据。

  股东相继取得股权的证据,是指股东相继取得(取得)他人股权的证据。 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遗赠及赡养协议、离婚判决或调解文件、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国有股权分配决定等。 固定和保存证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取得股权的新股东,应当开具资本证明。

  源证与其他证的关系是源与流、因与果、根与端、根与枝的关系。 不列入股东名册,但有来源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司主张确认其股东资格和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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