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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理念转变之路:从不自信到自觉自信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法治事业也突飞猛进。在从法制草创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并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刑法典从无到有,从法制臻于法治,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其间,我国培育了近百万法律人才,涌现出一大批专家学者,刑法界的知识水平和理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刑法理念发展的常与变   改革开放之始,百业待兴。基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迫切需要,我国于1979年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奠定了刑事司法的基本框架。此时刑法学界仍沿用20世纪50年代引进的苏联刑法学的主要观点,但开始了“摸着石头过河”的艰辛探索。随着城乡经济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重人治、轻法治”的错误观念渐无市场,人治色彩大为削减,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1992年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犯罪形势的复杂化,24个单行刑法陆续出台,被普遍认为是“打补丁”,给司法适用造成一定的不便,这也是刑法大修的重要原因。   我国刑事立法秉承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理念,积极回应社会现实,提高立法技术,及时地进行了立、改、废。1997年全面修改后的刑法即现行刑法,充分吸收了此前的立法成果,及时回应了发展中的新事物新问题,在指导思想、章节结构、用语等方面也有巨大改变,条文从192条扩展到452条。这次全面修改,深刻体现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理念转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加入WTO、参加反恐怖主义斗争、保护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保护信息网络安全、反腐败斗争、保护民生和生态法益等,在刑法上也留下了重要印迹。除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一单行刑法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一共进行了十次修正,从1条至51条不等,涉及分则和总则共约四分之一的条文,将现实性和前瞻性完美结合,有力地实现了刑法目的。在出现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立法机关顺应民意、集思广益,不惧“刑法扩张”的非议,毅然将其纳入犯罪圈。进一步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更加重视法律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可以说是下一阶段努力的方向。   其实,人们现在视为理所当然的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在早期引入时也是存在争议的,不少人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刑法观的表现。直到1997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才第一次正式肯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于刑法第三条。与此相关的无罪推定原则也曾经历同样的遭遇。直至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才第一次正式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表现,虽然反对者已经很少了,但要深刻理解并贯彻落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刑法理念转变的时代背景   刑法理念的转变是与宪法修改一脉相承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尊重和保护人权”分别于1999年、2004年写入宪法,这对刑法的修改完善、法治进步、人权保障以及刑法学研究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大幅度减少死刑罪名和平反冤错刑事案件,受到民众的热烈拥护。人们越发认识到,刑法不仅是国家打击犯罪的基本法律,也是人权保障法、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   随着刑法学的发展,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等也被引进并迅速体现在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责任主义、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风险刑法等理论也迅速被人们所熟知。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从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占绝对主导,到四要件说与三阶层说的并存和争鸣。这些思想观念对犯罪论、刑罚论、犯罪学的发展乃至刑事立法司法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可能是被误用最多的原则、理念。   就刑事政策而言,由“从重从快”转向“宽严相济、轻轻重重”,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予轻纵;既不迷信非罪化、轻缓化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也认识到重刑的局限性,不高估重刑的威慑力。犯罪圈是否扩大、罪名是否增加,与轻刑化、重刑化乃至刑罚文明并无关联。就办案理念而言,由重视保护公益转向公益私益并重、更加重视人权保障,是有目共睹的。在肯定办案质效提高的前提下,也要注意到,一些司法人员掌握法律方法的情况并不理想,少数裁判与大众的正义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刑法学界的理念:从不自信到刑法自觉、刑法自信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法学研究日渐成熟,法学界的理念也发生了显著转变,直接影响到刑法理念的转变。从“甘当小学生”到“法学自觉”的转变,可以说是最大的转变之一。长期以来,“某国有,中国无,所以中国应当有”这种“伪三段论式”的研究范式颇为流行,至今犹有影响力,虽然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毕竟是无逻辑、不自信、不成熟的表现。随着我国的法治进步,人们愈加认识到“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甘当外国法的殖民地”的心态和简单比较、生搬硬套的研究方法,是不可取的。只有将外部知识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才有旺盛生命力。令人欣慰的是,持“本土问题、中国立场、世界眼光”理念的研究者越来越多,规范研究、实证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并用,已经初步呈现了法学繁荣的可喜局面。   需要注意的是,玄学化、标签化、虚伪化的研究是不可取的。应提倡求真务实的学风,“我手写我心”,真诚地相信这些理由是最充分、最有说服力的,这个结论是截至目前最好的。这里的“最好”,是指合法(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最合理、成本最小、最便于执行。坚持刑法是惩恶扬善之法,弘扬正气,进行积极的社会防卫,促进社会安全、有序和进步,保障其他法律的落实,也是有必要强调的。   刑法理念的更新与进步,必将带来刑法学的大发展大繁荣,研究水平会进一步提高,高质量成果也会越来越多。如此一来,刑法学界得以为立法者和实务界提供丰富且可采的思想产品,也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实现三界的良性互动,从刑法自觉转向刑法自信也是可以期待的。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使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进程中,法律人应当也能够作出应有的贡献。我们的使命就是弘扬法治精神,踏实工作,实现良法善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伟大目标而努力奋斗。中国刑事法治的浩瀚实践,必将为新时代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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