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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乌龙标价,17万能否买宝马?

电商乌龙标价,17万能否买宝马?

本文作者:王巍 发布时间:2014-12-24

2014年12月13日,国美在线平台的北京宝泽行宝马4S店“大摆乌龙”,将市场价170万元左右的一款宝马550IXDIRVE标成了17万元的“白菜价”。兴高采烈的消费者“疯狂点赞”,根据国美在线的数据显示,几小时之内就卖出十多辆。

乌龙事件发生后,令消费者愤怒的是,国美在线与商家4S店回复称“让客户放心”,结果不声不响地取消了交易。一边,是消费者不满,“电商经营,最重要的就是讲诚信。商家标错价格,要同消费者积极协商”,有消费者认为商家单方面取消交易属于违约行为,声称要起诉要求商家履行合同;一边,是电商平台和商家的委屈,消费者不可能不知道悬殊的差价应该是员工失误所致,真要履行订单,实在不公平。

事发后,不少专业人士就商家属不属于“违约”,合同构不构成“重大误解”展开热闹的PK,但在本文看来,消费者和律界同行可能有些“表错情”了,国美在线取消订单并无不当。

 

 

一、以乌龙价缔结的合同成立了吗?

国美在线属于典型的综合性B2C商务模式。即入驻国美在线的商家和消费者才是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国美在线只是提供居间服务的第三方。消费者在国美在线的网站上提交订单,甚至在线支付了全部货款,是否意味其和卖家(宝马4S店)的买卖合同成立,这是讨论该不该履行“合同”的前提。

合同的成立必须经历要约与承诺。所谓“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相对应的是另一个术语“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对象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具体。如果国美在线的页面是一项“要约”,商家就必须受要约约束,一旦消费者提交订单(承诺),合同就成立,电商取消订单的行为构成单方违约。

但是,从电子商务的交易惯例来看,提交订单尚不能视为一项“要约”。

首先,不少律界同行认为电商的页面有明确价格、规格、交付时间,属于要约。但有过网购“剁手”经验的朋友都知道,电商提供的接入页,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一般只会写明价格、标的等内容。

(图为国美在线的接入页)

一方面,只有在我们提交了订单之后,“合同当事人”和“数量”(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这两个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才能明确。因此,电商提供的接入页只是类似“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另一方面,网上购物时,消费者提交订单后,在一定时间内都享有任意取消订单的权利。如果提交订单就意味着合同成立,消费者就必须履行,亦不可能有“撤单”的权利。

其次,网购合同应该何时成立?向电商提交的订单,具体明确的载明了当事人、数量、价格这些信息,这才是一项“要约”。而提交订单后,我们经常会收到电商发来的“确认订单”或“通知发货”的邮件,这些看上去很像“垃圾邮件”的文件,实际上是电商的“承诺”,收到这些邮件时合同才真正订立。如果我们有心去搜一搜我们注册电商账户时同意的服务协议,都会看到关于这一点的提示条款——以国美在线为例,《国美在线服务协议》第12条规定“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我们将发送给您一封确认收到订单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

(图为亚马逊的确认订单邮件)

最后,电子商务法目前虽然还没有出台,但司法机关已经采纳了这种观点,即电商与我们关于合同成立的特别约定有效,只有电商发出发货通知时,合同才成立。上海一中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6号判决就认为“若以客户下订单作为承诺的标志,从而意味着买卖合同的成立,显然既不合情理,也过分加重了平等主体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其从未收到乙网站发出的送货确认的短信或电子邮件……乙网站并未对陈甲所下订单之要约进行承诺,故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此外,关于电商单方提供的服务协议的有效性,还可参见(2014)通中民终字第0914号判决)。

所以,国美在线上的标价,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提交订单甚至支付价款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国美在线取消订单的行为属于拒绝承诺,合同不成立。

 

 

二、国美在线和商家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前面的分析就可以发现,提交订单只是要约,国美在线和宝马4S店当然可以拒绝承诺,取消订单,但商家仍还要因错误标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简单的来说,缔约过失责任专门针对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合同法第42条专门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宝马4S店的员工错误标价的行为属于商家内部管理问题,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商家自行承担。商家以此为由自行取消订单,显然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合同未成立,所以缔约过失责任只能赔偿“信赖利益”,不能赔偿“履行利益”(例如订单价与原价的差价),上海一中院的(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696号判决就做了这种认定,即商家标错价只需赔偿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的利息损失。

 

当然,对于网上购物合同的成立和电商随意撤单的法律认定,实践中并非没有争议。在2014年的亚马逊长虹促销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7461号判决就认定亚马逊没有就“使用条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不生效,合同仍应自用户提交订单时成立,该案目前仍在上诉中,二审判决或许也可以给我们提供一种不同的视角。

综上,商家乌龙标错价,并不意味着消费者的“春天”来了,17万买宝马还是不可能。至于未来如何,还要看司法实践和未来的立法怎么平衡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和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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