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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外资企业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应予以查处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断完善和加强。针对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进行了专项整治,像国内很多头部企业比如腾讯、今日头条、微博等等都曾被要求整改。

 

我们发现,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执法案例多为国内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亦适用我国法律,并不存在任何特权,但是通过检索发现,很多在华外资企业对于信息保护合规管理并不重视。

 

如美国某公司的在华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网站,隐私政策却罗列若干与中国无关的条款,引用境外法律条款。实际上只是将其境外隐私保护政策进行了翻译,而且翻译水平让人不敢恭维,冗长繁杂,晦涩难懂。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收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信息处理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向其他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接收方的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

 

但该网站在用户注册账户时要求用户提供公司名称、职位、城市等信息,却未依法注明收集相关信息的目的、方式等内容。该公司隐私政策中注明出于业务和商业目的会共享个人信息,亦未明确信息共享的主体、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该公司的相关行为明显违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该公司作为国际知名网络软件厂商,在其隐私政策中存在诸多严重违规情形,起到极坏的示范作用,不可避免会引发其他企业的效仿或攀比。

 

我们相信随着执法部门进一步落实法律要求,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这种违规行为必然会受到查处。

 

作者:雷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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