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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胜诉:确认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鸭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姚先生是湖南省株洲县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鸭棚及附属实施用于农业养殖。因姚先生与相关部门在征收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姚先生的鸭棚及附属设施强制拆除,姚先生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委托了梁开贵律师代理案件。

【获得胜诉】

    律师介入案件后,就该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终,株洲县人民政府支持了姚先生的复议请求,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株县政复字【2017】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该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释法】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未经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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