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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仁寿县乡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7〕49号已废止

  仁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仁寿县乡镇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

  已废止

  仁府发〔2017〕4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乡镇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仁寿县乡镇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的通知》仁府发〔2017〕49号已废止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仁寿县乡镇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仁寿县城市规划区、天府新区视高区域和黑龙滩风景区外,仁寿县其他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对象

  (一)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1.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前,依法婚嫁、生育人员。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常住农业人口(含服现役的义务兵、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以及服刑劳教人员等)。

  3.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4.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分配的人员,虽无房屋拆迁,但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拆迁对象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修建的房屋,原则上两处及以上的房屋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或未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或不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2.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依法进行户口登记的非计划生育人员,非合法收(拾)养人员。

  3.非农业人口迁入的人员。

  4.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5.以其他方式迁入的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6.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7.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化安置或统规统建小区安置的人员。

  8.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化安置(标准一、标准二)或统规自建两种安置方式。

  (一)珠嘉镇(县城规划区外)、富加镇、清水镇、文宫镇、大化镇、兴盛镇、里仁镇、宝马镇、高家镇、观寺镇、中岗镇、鳌陵乡、向家镇全镇纳入发展规划的乡镇全域及汪洋镇、满井镇、北斗镇、禾加镇、龙马镇、彰加镇、钟祥镇、禄加镇、宝飞镇、慈航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为避免“二次拆迁”,按照“区域差异、市场估价、鼓励进城”的原则执行货币化安置(标准一)。

  (二)其他区域按照“政府补助、统一标准”及“发展新农村、就近重置”的原则执行货币化安置(标准二)或统规自建安置。

  第五条 由县房管局定期提供依法依规新建的普通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的房源信息,作为货币化安置户的自行选择房源。安置对象也可在县城规划区内选择购买手续齐全的二手房。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货币化安置标准一

  (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因素,分区域按人均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标准见附件。

  2.奖励补助。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5万元标准计算奖励及补助,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凡逾期未搬迁或未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一律不得享受对应的单项奖励或补助。

  (1)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

  (2)在乡镇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3.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

  (二)购房要求。以户为单位,原则上,安置对象每户应购置人均不低于3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住房,3人及以上人户,每户可购置面积人均不低于25平方米),且购房总金额(含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不低于安置总费用的70%。

  (三)资金结算。安置对象授权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安置总费用之内,支付开发企业购房款(包括购置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停车位或二手房的费用)。

  若购房价款小于核定的安置总费用的余款部分(不超过安置总费用的30%),在完成购房程序后,凭县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备案合同(购二手房的凭购房协议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到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办理余款拨付手续。若购房价款大于安置费用的,超出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与开发企业结算。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费用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

  (四)凡享受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不再享受宅基地政策,一律不得在农村新批宅基地建房。

  第七条 货币化安置标准二

  (一)货币化安置费用。货币化安置总费用按人均最高10万元计算。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对应的安置标准。

  1.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含二手房),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10万元标准计算(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

  2.在乡镇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8万元给予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

  (二)购房要求。以户为单位,原则上,安置对象每户购房总金额(含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和停车位)不低于安置总费用的70%。

  (三)资金结算。安置对象授权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安置总费用之内,支付开发企业购房款(包括购置商品住房、商业门市、停车位或二手房的费用)。

  若购房价款小于核定的安置总费用的余款部分(不超过安置总费用的30%),在完成购房程序后,凭县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备案合同(购二手房的凭购房协议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到所在区域的拆迁主体办理余款拨付手续。若购房价款大于安置费用的,超出部分由安置对象自行与开发企业结算。购买商品房所产生的产权办理费用由安置对象自行负责。

  (四)凡享受货币化住房安置的被拆迁户,不再享受宅基地政策,一律不得在农村新批宅基地建房。

  第八条 统规自建安置

  (一)安置标准。根据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以户为单位,对实行新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拆迁户,按人均3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予以安置,安置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自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设选址、建筑面积和风貌按规定审批后由安置对象自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或正在规划编制的规划道路、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以及控规控建区内选址建设。安置点按“相对集中”的原则,由乡镇初选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审批确定。

  (二)政策补助。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2万元标准计算搬迁奖励、建房补助及过渡费,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2万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资金3000元。此项资金由乡镇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协调等有关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实施征拆安置的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安置资金。

  第十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不定期对征拆安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货币化安置资金原则上通过“公积金助安贷”“安置贷”等方式进行筹措解决。筹措资金所产生的手续费由县财政核算后,按程序审批,据实支付。

  第十二条 天府新区视高区域和黑龙滩风景区参照此办法制定安置政策,报县政府审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安置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原已确定的安置方式和标准,继续按原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约定执行。原已实施的征拆项目,具备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在不新增拆迁补偿和安置成本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涉及货币化安置的政策文件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仁寿县乡镇货币化安置(标准一)

  附件

  四川省仁寿县乡镇货币化安置(标准一)

区域

乡镇

范围

安置方式

安置标准

备注

全域货币化

安置乡镇

珠嘉镇(县城规划区外)、富加镇

全镇

货币化安置

人均15万元

不含人均5万元的购房奖励及补助

清水镇、大化镇、兴盛镇、里仁镇

人均13万元

文宫镇、宝马镇

人均11万元

高家镇、观寺镇、中岗镇、鳌陵乡、向家镇

人均9万元

非全域货币化安置乡镇

汪洋镇

集镇规划区

人均13万元

满井镇、北斗镇、禾加镇、龙马镇、彰加镇、钟祥镇、禄加镇、宝飞镇、慈航镇

人均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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