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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有什么区别?

随着国家建设的大力推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这两个词,一些文件报告及头条上发表的文章也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那到底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是一个意思吗?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虽然仅一字之差,含义却是截然不同的,因而绝对不能混淆。那么两者究竟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两者共同点为: 前提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是按照法律进行的一种国家强制意志的征地,同时也必须依法给予集体或农民补偿。具体区别如下:第一,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或农民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所有变成国家所有。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第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使用集体土地并给予补偿,在使用完毕后再将土地归还集体的一种行为。 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土地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三,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同时土地征收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因此除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还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第四,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因此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总之,我们要想准确辨别这两个概念,只要我们记住: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由集体所有变成国家所有,而土地征用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改变,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土地任然归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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