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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时效很重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律师观点分析1.原告王某1971年出生,于2018年6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被告金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226省道路段,因未保持车距,追尾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造车原告王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金某负事故全责,后原告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建议休息5周。后了解被告金某驾驶车辆为某顺公司所有,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安顺公司支付了11000余元,但后续赔付事项拖延至今未予解决。原告于2021年5月底咨询律师,了解诉讼事宜。本案于2021年6月2日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各项赔偿10688元。2.本案需要注意的有三点,第一,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带着各项资料咨询律师时,距离事故发生即将满3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那么被告如拒绝履行,原告将丧失胜诉权,第二,诉讼材料完整性问题,本案原告系53岁的农村人,前来咨询时在交警部门复印的资料非常模糊,复印资料上看不清保单内容及其他重要信息,后经过交警核验及搜索对应找到对应保险公司,第三,赔偿金额问题,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两项损失,一是人身损害,主要凭证有住院小结,发票,复诊病历,打的发票等,二是货物及车辆损失,原告驾驶车辆当时载有一批景区货物,因事故发生导致货物严重变形,无法出售,原告当时有拍照记录,但本案并未支持该项费用,法院认为无正规发票可证明其价值及损失大小。3.律师建议: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情节轻微可以双方协商私下解决,若较为严重或者有人逃逸,应第一时间报警以及通知保险公司;其次,在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可以在交警组织下双方及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应当注意诉讼时效,及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防止因超过时效而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最后,关于证据的保管与搜集,如果受伤严重,应视自身情况做伤残鉴定,确定赔偿金额,如果关于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无明确时间,应做三期认定。如案件需要调解,关于调解金额,保险公司或者被告可能尽量压低,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接受相对折价的理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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