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既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有夫妻假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约定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之目的。
借贷纠纷中。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一个难题。
虽然我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规定,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认定细节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简单分为以下三种: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此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比较简单,如果夫妻双方在借贷合同上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另一方进行事后追认,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后追认包括另一方书面签字或中途提供担保等方式。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涉借款发生于李毅和邓俊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由李毅持股95%、邓俊英持股5%,该借款应当认定为用于李毅、邓俊英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借款发生后,邓俊英以其所持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为案涉借款办理了股权质押,应当认定邓俊英对于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事后予以了追认。
故案涉借款属于邓俊英和李毅的夫妻共同债务,邓俊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4号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大要件。
第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第二,个人名义借债。
第三,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其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正常的吃穿、住房购买、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
同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务”的范围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一,对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因为该交易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对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是指该交易的达成将从根本上改变该家庭及其成员的生活状况。
第二,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
由于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同居义务已被免除,夫妻一方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极小。
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之债务,不能直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之债务。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购买房屋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用于购置西泰林路房屋的钱款系孙威借款,该借款客观上用于其与姜懿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形成了夫妻共有财产,同样购置房屋“单方”借款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并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之对外借款,双方亦无此意思联络,实际系夫妻单方对外借款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财产购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8975号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争议最大。
原则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此类债务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债务。
需要注意,首先,举证责任承担主体为债权人。
其次,债权人需要举证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债务产生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
债务产生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和共同生活的举证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则存在争议,笔者具体分析如下:在法律实践中,存在夫妻同时作为股东经营公司的情况,也有夫妻一方作为公司实控人,持有部分股份,另一方作为名义股东,代持对方股份的情况。
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用于公司经营,是否会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另一方是否参与共同生产经营,共同生产经营的实质应着重于是否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等核心管理职位,是否参与日常经营决策等,不能以简单的工商登记作为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
裁判规则: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参与经营决策过程,承担相关管理职责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简单工商登记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不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兰州银行还认为本案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所指的廖卫国与林轶君共同经营的情形,但所提交的林轶君为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林轶君是以自己个人名义并以廖卫国配偶身份与廖卫国共同参与经营,故其关于案涉债务为夫妻债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而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540号支持夫妻共同债务:郑少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曾任夜光达公司股东,后虽将股权转让至许明旗一人投资的夜光达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陆续担任夜光达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
许明旗则陆续为夜光达公司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
据此,夜光达公司系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
此外,2017年8月26日,夜光达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郑少爱作为监事会主席进行主持,会议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
郑少爱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4月17日签订案涉协议及2017年8月4日收到霍利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案涉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案涉债务用于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323号另外,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需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应不予保护。
具体而言,非法债务范畴为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夫妻离婚后,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债务。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上海专业民事律师团队?施律师?13166488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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