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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父子之间“不当得利”之争

案情回顾?老周和小周系父子关系。

      一年前,小周从老周银行卡账户转款64159.8元到自己的账户,后父子出现矛盾,老周直接报警称,小周盗窃其存款。

      在派出所,小周声称母亲去世后,是他一手包办母亲的丧事,而父亲也是自愿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自己,让自己把钱取出来给自己换车和支付母亲的丧葬费。

      民警调查了解情況后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由老周负担妻子丧葬费20000元小周将剩余44159.8元还给老周但是!?小周没多久竟然又收到了老周以不当得利为由的起诉状,诉称小周还有24159.8元至今未向自己返还,希望法院判令小周返还这笔钱。

      气愤之余小周还是来到法院参加了诉讼听到老周声称在报警后自己仅返还了40000元余款24159.8元至今未返还后激动地辩称小周母亲去世后,我自己给母亲料理了后世,共支付丧葬费40000元,本来是他自己将银行卡交给我,让我将钱取出来支付母亲的丧葬费,没想到他因急于找老伴,便后悔支付丧葬费,这才与我反目,老周还曾报警称我盗窃,不过在民警主持调解下,我们已经达成了合意,并在民警的督促下当场将剩余款项全部转给了他,我请求法院调取老周银行卡的明细。

      但是老周当庭反驳了他的说法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承办法官宣布休庭前往派出所和银行进行调查根据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和老周的银行卡明细显示小周确实当场将剩余款项转给了老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从一方是否获得利益、获益无法律根据和获益使对方遭受损失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民警调解录像,小周从老周处获得的是老周应分担的丧葬费用,老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分担妻子丧葬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并己履行完毕。

      ?另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老周对本已和谐解決的事情又予以反悔再次起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老周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宝坻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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