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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孙儿上名校过户房子给儿子,儿媳加名闹离婚,房屋能否完璧归赵?

注:案例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号,评析杨钦仁。

      杨钦仁律师联系方式Tel/v:15801913292看别人的故事,涨自己的知识。

      案件简介:22年前,老李向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改房,该房改房位于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

      虽然老李与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但为了让孙子阳阳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为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

      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任何对价。

      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老婆小吴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称他将房子加上小吴的名字,是因为小吴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认为房子加上阳阳母亲小吴的名字,能让阳阳更有把握入读该“名校”。

      小吴却对老李和小李的说辞予以反驳,称小李是老李的独生子,老李将房子赠与小李合情合理,而且当时她与小李夫妻感情好,所以小李自愿将房子部分份额赠与给她,对此老李也知情。

      但后来她与小李感情生变拟协商离婚,老李此时起诉索回房子,实质是与小李恶意串通,意在损害其财产权益。

      同时,小吴还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户口也在该房,按照入学政策,她和小李不需要获得房产的产权也可为阳阳报名入学,且阳阳也不是非入读该“名校”不可。

      因此,老李提出房屋过户是为了阳阳入学而产生的借用关系这一说法不能成立。

      法院裁判:本案中,老李虽将房子以买卖的名义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小吴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一直与小李一家在该房子居住生活并缴纳相关费用。

      结合房子过户时间、小孩入学时间及广州市天河区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小吴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赠与或者买卖。

      同时,从小李与小吴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可知,小吴并未将涉案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其知晓房子过户的实际原因并非基于赠与的意思。

      因此,老李诉请确认案涉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小李、小吴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其名下,理据充分,应予以支持。

      最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归老李所有,小李和小吴配合老李办理房产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小吴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法院为何判决房屋完璧归赵属于老李,而小吴没有份额,主要是两大原因:1、 房屋虽然形式上过户,但房屋实质仍然满足“借用”首先,形式上,房屋从老李夫妻过户到小李及孙子,甚至后来也加上了小吴名字;其次,形式上,因为过户必须要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但是重点来了,其一,购房款没有实际支付;其二,老李夫妇与小李夫妇依然共同居住;其三,房屋相关费用由老李夫妇支付,一般情况下,谁的房屋,就由谁来承担相关费用;2、 小李对于房屋没有产权,所以无权处分非自身财产,同时,小吴对相关情况知情首先,任何人都不得处分没有处分权的财产;你不能卖隔壁老王的东西,因为东西不是你的,同理,小李对老李房屋的处分在没有取得老李追认的情况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次,小吴对借名一事知情;小吴与小李系夫妻,所以,对于房屋买卖中房款如此大额的支出,一般必然知情;同时,小吴与老李居住一起,是否支付房款及房屋实际归属从日常可以看出;此外,房屋归属小李,房屋所产的费用由老李承担,小吴与小李都没有承担,综上,小吴对房屋实际归属知情。

      3、 杨律师本案看法,家是共同生活,让人温暖,可以相互帮助的地方,而不是某些人通过婚姻或家人的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地方。

      如果想做到人不能欺,多学点法律小知识。

      文中老李三点做法值得学习,其一,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房屋实际归属;其二,实际占有房屋;其三,房屋相关费用仍然老李支付。

      

邵阳人身损害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renshensunhai)提供邵阳市人身损害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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