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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表现和刑事司法协助方式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主要表现。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4,公安机关在证据上存在较多瑕疵,致使被告人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都自愿认罪,但到了法庭上,经辩护律师指点,即反悔拒不认罪,主要表现在强奸案件上。

  刑事司法协助方式有哪些。

  1,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以及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司法外文书。

  2,委托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当事人,嫌疑犯,罪犯,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及履历情况,进行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搜查和查封财产等等。

  3,协助侦查案件和通缉通报,国际刑警组织在这一活动中往往起着极为重要的协调作用。

  4,移交赃款赃物或者扣押品等。

  5,引渡,即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据该国请求,移交给改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由所在国转交给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管辖审判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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