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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改善

近几年来作为一种遍及商务潜规则的商业贿赂呈高发趋势,已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峻的负面影响。文章剖析了我国现在反商业贿赂法的立法较为滞后、轻平缓紊乱的现状及其缺点,参照德日等发达国家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反商业贿立法的主张。 据有关部分统计,在2003年至2016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加办理商业贿赂作业,共立案侦查触及国家作业人员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峻,已经成为某些职业、商场的“潜规则”,它不只损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买卖次序,并且严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是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 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 1.经济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清晰规则:“经营者不得采用资产或其他手法进纳贿赂以出售或许购买商晶。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许个人回扣的,以纳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私自收受同扣的,以纳贿论处。”“经营者出售或许购买产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扣头,能够给中间人佣钱,经营者给对方扣头,给中间人佣钱的,有必要照实入账。”我国《公司法》、《土地办理法》等经济法令法规也从不同视点对制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则。 2.行政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关于制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则》第9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分作了规则,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则纳贿手法出售或许购买产品的,由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则,依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处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法令法规中都有制止有关国家机关作业人员索贿和纳贿的规则。 3.刑事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97年3月修正的《刑法》针对国家L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则有“纳贿罪”、“纳贿罪”、“介绍贿赂罪”;关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规则有“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纳贿罪”。在刑事处分力度,规则犯纳贿罪情节特别严峻的,要处16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纳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4.世界法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糜烂条约》,其间内容包含“制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制止部分内的贿赂;制止影响力买卖;制止私营部分内的并吞产业”、“采取办法保证公共部分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收购和公共财政办理,定时向大众陈述,推进社会参加反糜烂举动,加强监督私营部分,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二、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缺点 1.规则笼统。对商业贿赂的法令规则过于精约和原则,缺少可操作性。无论是刑法典、单行刑法仍是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的法令特征规则的都过于笼统和含糊。 2.系统涣散。综观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现有立法,从法令层级上看,由法令、法规(当地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当地规章、部分规章);从立法类别上看,有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世界法等。十分零星,没有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联接妥当的反商业贿赂法令系统。 3.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分都有查询权。假如是触及到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由检察机关查办,触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担任,假如情节轻微不构成违法的则由工商部分处分,多头办理往往导致办理遗漏。 4.处分轻缓。一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行,罚款额过低。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越20万。这个关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实属微乎其微,难以达到处分作用。二是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制裁不行完善。我国刑法只规则了一种产业刑,不能依据具体情况挑选适用罚金刑或许没收产业刑,对违法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历刑。 5.规则紊乱。一是法令法规的规则之间彼此抵触对立。二是行政法令和刑事司法缺少有用的联接机制,导致法令上的紊乱,“以罚代刑”现象遍及。 三、相关发达国家反商业贿赂立法 1.韩国反商业贿赂立法。韩国1964年拟定了《关于特别违法的特别法》等法令,规则分别对纳贿公务员、不正当利益获得者、校园不合法敛财者、公职人员不尽职行为进行处分。1981年,韩国制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则实行对公职人员的产业挂号准则、公职人员物品申报准则和退休公职人员工作约束准则,以避免公职人员接受商业贿赂。韩国现在避免糜烂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办法就是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凉度查询。另一个重要反糜烂办法是去年3月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一起签署《通明社会协约》,其方针是树立没有糜烂的先进型通明社会。 2.德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德国早在1916年就专门拟定了《对立不正当竞争法》。这以后,德国又对该法进行了若干次修正,并环绕该法先后拟定了《规范合同条件法》、《扣头法》、《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法令》等一系列法规,他们和《德国刑法典》以及和1997年修订的《反糜烂法》形成了比较完好的反商业贿赂法令系统。 3.美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美国十分重视运用刑罚手法惩治此类违法。美国50个州中已有半数以上对商业贿赂罪作了规则,其间纽约州的商业贿赂法最为完善。在联邦方面,1914年公布的《克莱顿法》清晰制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些相关的法令中,如《旅游法》、《邮件欺诈法》等都对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则。 四、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几点主张 1.健全齐备一致的反商业贿赂法令系统,拟定一致反商业贿赂法。应当健全以刑法为主的反商业贿赂法令系统,尽可能使系统内每一项规范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尽可能拟定比较齐备全面的规范,少留空白;尽可能使各项规范之间彼此和谐,消除抵触。拟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法规加以整合。 2.完善商业贿赂处分机制,健全反商业贿赂法令责任系统。首先应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准则。清晰商业贿赂侵权责任的补偿主体既包含纳贿者也包含纳贿者,明文规则所有竞争者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其侵害的预期利益予以补偿。其次应加强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分力度,扩展我国商事、经济行政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惩办的品种。最后应完善反商业贿赂刑事法令责任方面的规则。修订现有刑法,在刑法分则第三章“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中专门单设一节“商业贿赂罪”。 3.当扩展贿赂的法定意义。如贿赂违法主体、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或优点的表现形式;撤销有关数额的规则;撤销“为别人获取利益”、“为别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修正贿赂违法既遂的规范,关于承诺、提议给予、收纳贿赂的行为也予治罪;一致贿赂违法的违法客体,考虑关于纳贿纳贿同罪同罚的可能性;添加贿赂违法的资历刑、罚金刑,扩展没收产业的规模等。 4.添补公司、企业中非国家作业人员直接纳贿的立法空白。我国现有刑法规则中,只规则了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直接使用自己职权的一般商业纳贿行为,而没有直接商业纳贿的科罪处分规则,可是直接商业纳贿行为相同会给平等竞争的商场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严峻危害,有时还会影响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因而,应当在商业贿赂所谓立法中就怎么惩治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作业人员直接商业纳贿予以规则。以紧密法网。 参考文献 黄炜煌.我国现在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及完善立法建言[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卢宇.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令法规的考虑[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傅跃建.中外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比较与考虑[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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