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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擅自把房卖了,不离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擅自出售房屋,并将购房款转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另外一套房屋,夫妻双方各享有50%房产份额。

      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请。

      ?案情简介?原告李女士诉称,其与张先生系夫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两套房屋是共同出资购买,均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售房款不知去向,且多次向他人转款,为阻止和预防张先生继续擅自处分房屋,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张先生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与李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张先生于2002年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于2003年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张先生于2017年将其中一套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李女士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张先生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每月向他人账户转账,数额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不等产登记簿银行借款合同等证据,上述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均系婚后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李女士也以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字。

      在张先生未向法庭提供反证反驳李女士主张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李女士的主张,即涉案房屋系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李女士主张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显示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他人,且存在定期向他人账户转账行为,在张先生未就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李女士的该主张亦予以采信。

      鉴于此,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

      对于涉案房屋分割比例问题,考虑到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关系尚存续,故上述房产以等额共有为宜。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即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份额享有。

      若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就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擅自处分财产。

      特别是对共有财产作较大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另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民法典赋予了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符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当前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张先生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出售并转移钱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妻作为共同共有人的权利,李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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