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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认定的一般原则和死缓怎么减刑

  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

  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

  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没有故意犯罪,也就是死缓犯只要在二年期限内没有再犯罪,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叮减为无期徒刑,但在执行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当适当缩短,间隔期间也应适当延长。

  在改造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有的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虽然没有故意犯罪,但也没有明显的悔改表现,应当如何处理,有的人提出,对这样的罪犯可以延长其死缓的考验期限,视其在延长的死缓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再作处理,我们认为,这种意见的提出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死缓的考验期限能够任意延长的话,那么本法所规定的二年期满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

  对于既没有故意犯罪,又没有悔改表现的死缓犯,应当认为他们还存在着改恶向善的可能性,因此,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这样处理,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分子,为以后的改造奠定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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