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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采纳辩护意见和刑事简易程序特点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律师的辩护词法官,它可以根据法条,不予采纳,这是没有办法的,如果不服,可以上诉,除此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所以即使被告人当庭认罪的,只要辩护律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律师依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坚持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应申请休庭,和被告人协商处理。

  但事实上,此种情况一旦发生,辩护律师如果对被告人改变诉讼立场的行为(当庭翻供)置之不理,而继续从事无罪辩护活动,这种所谓的“独立辩护”,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因为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为受到同监所在押人员的影响,有的可能是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产生了新的想法,有的则可能受到了个别办案人员的暗示,诱惑,压力甚至威胁,律师面对突然改变诉讼立场的被告人,不问其改变陈述的原因和动机,而旁若无人地继续坚持固有的辩护思路,这是不负责任的。

  由被告人突然认罪所带来的“辩护方”出现相互矛盾的辩护立场,也会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律师无罪辩护的效果,这种辩护根本就是无效的辩护,况且迄今为止,在中国法庭上还很少发生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无罪辩护能够获得成功的先例。

  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相关书籍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

  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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