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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三。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四。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梅X,微商经营者,住浙江省武义县。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本律师为被告人梅X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五。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六。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2021年1月7日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X。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20年12月23日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吴X。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2020年9月28日被释放,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许X。因涉嫌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赵X。因涉嫌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丁X。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X。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三购置原料和加工机器,在其租赁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下车村的一民房内秘密生产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及减肥胶囊,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被告人张三向杨某甲(另案处理)销售“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及减肥胶囊共计150500元,向郭X(另案处理)销售“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共计379100元,销售金额总计529600元。被告人丁X在明知张三生产的减肥产品中添加有害成分的情况下,根据张三的安排,通过快递邮寄张三生产的减肥产品。2019年9月6日,被告人丁X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三被抓获归案。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李四从郭X处购买“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被告人林X在明知被告人李四销售的减肥产品中添加有害成分的情况下,帮助李四邮寄减肥产品。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四、林X被抓获归案。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王五从被告人梅X处购买“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在明知该减肥产品中含有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通过“快手APP”对外销售。经司法审计,被告人王五销售金额总计302446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五被抓获归案。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梅X从被告人李四处购买“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在明知该减肥产品中含有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对外销售。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梅X被抓获归案。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马六从被告人梅X处购买“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从被告人吴X处购买减肥糖片,从他人处购买吸脂丸。在明知购买的上述减肥产品中含有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通过淘宝对外销售。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马六被抓获归案。自2019年4月份起,被告人刘X从被告人梅X处购买“STARWBERRYMILK”减肥产品。在明知该减肥产品中含有有害成分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对外销售。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刘X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四、梅X、王五、丁X、马六、吴X、刘X、林X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X、赵X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除被告人张三外,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赔偿金,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张三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五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梅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许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可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梅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和辩解。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梅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对所售产品及法律认识不清所导致,其本身也是该涉案产品的受害人。3.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及治安处罚等不良记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梅X的住处查获“STRAWBERRYMILK”草莓奶昔七盒(每盒20袋)。2.被告人梅X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记录查询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梅X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3.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明,2019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梅X抓获归案。4.被告人王五与被告人梅X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一宗证明,被告人梅X退还给王五74570元货款,王五通过微信私人号转给梅X92699元货款,王五通过微信一号店转给梅X78000元的货款,王五通过支付宝转给梅X38040元,梅X共计收到王五购买减肥奶昔款134129元。5.被告人梅X与其下线申某某、曹某甲、刘X、马六、曹某乙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一宗证明,其下线申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3000元(只发售了价值7000元的产品);曹某甲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2398元,通过支付宝转账3337元;刘X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3500元;马六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0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30000元;曹某乙通过微信向其转账24206元。6.证人曹某甲、申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从2019年4月开始向梅X购买草莓奶昔并对外销售。7.证人曹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从2019年4月份开始从梅X处购买草莓奶昔对外出售。梅X曾告知其草莓奶昔中添加了违禁成分。其一共向梅X转账2万余元。8.同案犯李四的供述证明,其从上家郭X处购买“STRAWBERRYMILK”草莓奶昔,并向梅X销售共计228400元。被告人梅X明知“STRAWBERRYMILK”草莓奶昔含有西药成分。9.同案犯王五的供述证明,2019年4月份以来其向梅X购买草莓奶昔1500盒左右。在明知草莓奶昔含有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然雇佣他人通过快手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0余万元。10.同案犯马六的供述证明,其从上家梅X处购买“STRAWBERRYMILK”草莓奶昔,一共购买了500盒,每盒100元,一共是5万元。梅X告知其草莓奶昔中含有西药成分。11.同案犯刘X的供述证明,其从2019年4月份从上家梅X处以每盒120元的价格购得草莓奶昔200盒后,明知草莓奶昔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而对外销售。12.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六份证明,从被告人李四、梅X、王五处、证人曹某乙、曹某甲、申某某处扣押的“STRAWBERRYMILK”减肥奶昔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被告人梅X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足以认定。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30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至本案庭审之日止,除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外,未有就被告人张三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四主动缴纳30万元赔偿金、8万元罚金;被告人吴X主动缴纳8万元罚金;被告人马六主动缴纳12万元赔偿金、10万元罚金;被告人许X主动缴纳8万元罚金;被告人丁X主动缴纳8万元罚金;被告人林X主动缴纳8万元罚金;被告人赵X主动缴纳5万元罚金;被告人刘X主动缴纳罚金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丁X、李四、林X、梅X、马六、王五、刘X、吴X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许X、赵X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未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丁X、李四、林X、梅X、马六、王五、刘X、吴X、许X、赵X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丁X、林X、许X、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李四、梅X、马六、王五、刘X、吴X、许X、丁X、林X、赵X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X、李四、林X、梅X、马六、王五、刘X、吴X、许X、赵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三、李四、梅X、王五、刘X、马六违反法律规定,为了谋利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人张三、李四、梅X、王五、刘X、马六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及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张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四、梅X、王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马六、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X、林X、许X、赵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四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五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梅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六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丁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许X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林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吴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八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刘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X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交付惩罚性赔偿金九十万七千三百三十八元,被告人张三、李四、梅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马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交付惩罚性赔偿金十万九千八百元,被告人张三、李四、梅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交付惩罚性赔偿金十万八千七百四十四元,被告人张三、李四、梅X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人张三、王五、李四、梅X、马六、刘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禁止被告人马六、丁X、吴X、林X、许X、刘X、赵X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五、扣押于侦查机关的有毒、有害食品及其生产设备、原料(详见附表),均予以没收。扣押于侦查机关的作案工具(详见附表),均予以没收。六、被告人丁X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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