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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约定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吗?

以下观点节选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五、双方离婚时约定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同时约定了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如果另一方未按协议支付抚养费,应否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这个问题争议比较大,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离婚时签订抚养费给付协议,目的只是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该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也就是说,合同法领域中的个人自治空间可以得到极度的张扬,身份法领域个人的意思自治显然应当受到适当的抑制。

      因此双方达成的抚养费给付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律规定。

      一方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一方有能力抚养而拒绝给付抚养费,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并不存在违约问题,当然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违约金主张对未成年人一方并无不利。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主要是指单纯身份关系的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的协议,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排斥合同法律的适用,其属于合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律有关规定,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相关规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进一步印证了该观点。

      一、不支持案例1、案?号:(2022)鄂02民终915号法院观点: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

      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故原审法院对于陈某1主张违约金的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应予以支持。

      2、案?号:(2021)浙0921民初1513号法院观点:关于违约金,本院认为,抚养费纠纷不同于一般合同纠纷,抚养费本质上是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是基于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非合同义务,不应以违约金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故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支持案例案号:(2022)黔0281民初715号法院观点:尚欠的抚养费和违约金是否支付?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原告杨某1的法定代理人肖某与被告杨某2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约定的履行问题产生纠纷。

      ……本案中,原告杨某1系肖某与杨某2婚生子,肖某与杨某2离婚时已达成支付杨某1抚养费和违约金的协议,《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离婚协议书》履行,故原告杨某1主张要求被告杨某2支付2017年5月至2022年2月的抚养费及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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