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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背约金、侵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当责任。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就是你所购买的保险,可以保障哪些方面的内容,具体的内容因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简单地说,比如说意外伤害保险,就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保险公司给予合同约定的赔偿,但是如果是疾病身故就不在责任范围内。你可以看你的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这一项。

保证范围一般为:主债权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一切费用。主要有: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的范围有: (1)为履行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1、当然是届满的时候啊。2、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推定为6个月;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6个月;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注意,此时,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两年。(《担保法》25~26条,《担保法解释》32条)(1)加重其负担的,只对原债务承担责任;减轻其责任的,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自己理解,可能是基于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符合民法的精神:保护为主,惩罚为辅。(2)当然,但要注意,必须是书面同意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这得看保证人是如何做的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上写的是,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我负责。这种情况下,你要先追债务人,还有走到诉讼阶段都不能获得保障,行了,你可以追保证人了如果保证人写的是,就某某与某某之间的债务,我作保,你可以直接追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之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借款人逃跑还是没有还款能力,担保人都必须全数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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