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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未如约拿到补偿款怎么办?莫慌,“协议履行”帮你拿回补偿!

征收拆迁中违约侵权的行政行为千奇百怪,最明显的如强拆、偷拆等。但不管怎样,这些都是征收过程中的违法,有可挽回的余地。然而最为麻烦的是征收拆迁工作完成后的侵权救济。什么是征收拆迁工作完成后的侵权呢?简单点说,就是房子拆完了,补偿也给了,该安置的也安置了,这时候发现补偿的钱不够,安置的房屋也有问题,这要怎么办呢?实践中也有人通过违约诉讼去救济的。很多时候,通过提起违约之诉,大概率上是能胜诉的,但结果是即使胜诉了,还是拿不到钱,空拿一纸“胜诉”书……案例实录:在明律师遇到过这样的案子:张先生家的95平房子在五年前拆迁了,当时与征收方协商原地置换100平的房子,张先生挺满意协商结果。虽然置换的房屋面积不大,但好歹也是赚了5平米,还能以旧换新,于是也没多留意就签了补偿协议。两年后,张先生确也如约拿到了100平的置换房屋,但让张先生意料不到的是,100平的置换房屋,包含了30%的公摊面积。综合一算,张先生整整损失了25平米房屋面积,这让张先生顿时傻了眼。情急之下,张先生找出了当初签的补偿协议,发现协议上面对补偿事项含糊其辞,没有一条违约责任承担条款,张先生很难从协议上挑出相应条款来追究征收方的责任。而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与张先生有同样情况的大概有将近三十户,都是当初与张先生一起拆迁的那一批。于是,张先生和这批人开始了漫长的上访维权路,错过了诉讼时效,无法再通过诉讼救济了,上访也没有效果……那张先生他们是不是就只能认栽,无法再拿回应有的补偿呢?其实不是的,在明律师告诉你还有个办法,能让类似的被拆迁人拿回合理的补偿利益,那就是“协议履行”。在明律师说法:一、什么是“协议履行”?协议履行,并不是法律术语,是征收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简单点说就是在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征收方继续履行曾履行过的、有瑕疵的补偿行为,以使补偿利益受损的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补偿结果。征收实践中,这里的征收方通常是乡、镇政府、村委会、开发商等,被征收人限于被征收的部分群体。比如:二十户被征收人的的房屋已拆,补偿已经完成,但补偿具有瑕疵。该给的钱没给够,置换的房屋比之前协商的置换面积要小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等。后该二十户与村委会协商,在协商一致前提下,由相关权力机构继续履行补偿职责,填补二十户被征收人损失的补偿利益。二、为什么要“协议履行”?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允诺给的补偿利益与被征收人最后实际拿到的补偿利益是有出入的。由于征收行为已经完成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在之前的补偿协议中对相关事项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此时单纯的违约诉讼很难保全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另外,这种损害对象通常是群体性的,就被损害个人而言,其补偿利益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只是损害了小部分补偿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个人维权,很难得到完全的救济。但损害的是一个群体的补偿利益,为了不引发群体纠纷,就必须有一个方法来平衡已经完成的征收项目和被征收人群体损失的补偿利益间的关系,这种方法就是“协议履行”。三、“协议履行”有什么效果?“协议履行”,最直接的效果就是能让部分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之外,实际拿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利益。实践中,如果出现补偿利益有瑕疵的情况,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先前签订的补偿协议大概率上是不完善的。比如对补偿细则规定不清楚、没有违约责任承担条款等等。面对这种情形,被征收人要依据补偿协议去诉讼救济,维权成功的几率很小。但不容忽视的是,一般这种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瑕疵涉及到的往往是群体性,而不是单个人的。在有一个群体在征收补偿中都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征收方不得不想办法去解决。一方面要维护好已经完成的、固有的征收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填补好部分受损群体的补偿利益,以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这部分受损的被征收人去与有过错的征收方协商、谈判,是有很大优势的,是能切实拿到后期的、合适的补偿利益的。在这样的形势下,征收方基本上也是能“如约履行”的。因为此时于征收方而言,他们是以较小的损失去维护整体利益的。于部分被征收人而言,在群体力量下,再加上专业、技巧性的谈判,是可以拿到前期未能按“约”拿到的补偿的。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征收方最后给的补偿不够不要紧,置换的房屋与当初许诺的不一致也不要害怕,只要符合相应条件,找到专业律师帮你去协商谈判,让征收方“协议履行”,最后你也是可以拿到合理的补偿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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