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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房屋征收时被拆迁如何维权

  尽管依法治国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程,但是个别地区在征地时依然存在拆迁现象,若是遇到这种情况,作为拆迁户如何维权呢?接下来,冠领动迁纠纷律师为大家整理一起合法房屋征收时被拆迁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

  未签协议房屋遭拆迁

  陈先生是郑州铁路局退休工人,在未被拆迁前,同家人居住洛阳市区北路XX小区,房屋建筑面积180平米。2018年3月,区政府发出《关于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该方案确定回族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该项目的征收部门,回族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为该项目具体征收实施单位,陈先生的房屋正好在拆迁范围内。

  陈先生说,此后,拆迁部门多次跟他家谈拆迁补偿一事,但因为他们认为给的补偿根本不够另外买房,双方一直没有谈拢。没想到,2018年12月17日凌晨5点,他们一家人被区执行部门组织的一群不明人员拖出家门,这伙人随即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他家房屋拆除。房子被拆迁后,陈先生一家不但没有得到补偿款,连周转安置费也没拿到,一家人只能暂时寄住在亲戚家。

  因认为区执行部门的行为严重超越了法律授予的行政权限,涉嫌滥用行政权力,侵害了自己利益,陈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志斌律师将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区政府庭审推卸责任

  庭审中,区人民政府称,被拆的房屋位于郑州铁路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证载范围内,原告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就郑州铁路局的房屋提起诉讼,且对原告家房屋实施拆除的主体并不是他们,而是回族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对上述说法,区人民政府未出示任何证据。

  还好,未开庭之前,原告的代理律师杨志斌早已做好充分准备,找出被告实施拆除的八大证据,并将搜集到的证据倒背如流。因此,法庭上面对被告的无理反驳时,杨志斌律师辩护进退有余,时而据理力争,时而凝神倾听,找寻对方的破绽。最终,经过杨志斌律师的努力辩护,法院认定原告陈先生具有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权及使用权,其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际管理人,对该房屋的拆除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瀍河区人民政府对原告陈先生房屋实施拆除属于违法。

  官司打赢后,陈先生激动的泪流满面,并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斌律师和林丽丽律师深深鞠了一躬,这一鞠躬让杨志斌律师深深感动了自豪与满足。杨志斌律师坦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自己的辩护得到保护的时候,自己坚持做一个为民请命的想法更加强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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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以案析法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斌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经本案中的诉讼争议焦点,做了如下解读。杨志斌律师表示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房屋被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下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因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被告瀍河区政府承担。瀍河区政府是案涉土地征收的实施机关,其不能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拆除,被告瀍河区政府应被推定为实施拆除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捏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不成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拆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区政府没有行政执行权,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因该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被告区政府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撰稿、责任编辑: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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