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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吗?

【案件回放】


  2019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捕前系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G县伊山镇王圩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0月,吴某某在G县老供电公司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周某约0.3克甲基苯丙胺。江苏省G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却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严重损害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300元,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贩卖毒品罪的从严打击,又对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从宽处理。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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