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瀛台律师论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吴某某在担任L公司经营管理顾问期间,利用其为公司融资的职务之便,挪用公司的贷款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犯罪所得。
【瀛台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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