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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陈彦池律师:工资拖欠案胜诉!

01   案件概述


2019年11月12日,B保险代理公司与王某某签署《还款协议》,约定宏利保险公司欠入股股金12万元,工资38966.2元,分期还款,已偿还17000元的工资,余款未还。2021年5月18日,王某某向某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B保险代理公司支付其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22766.2元,某劳动仲裁委[2021]第XX号裁决书支持其请求。朱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承诺偿还上述款项,经王某某多次催要,B保险代理公司及朱某某仍未还款,故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某要求1.B保险代理公司偿还王某某欠款141766.2元;2.B保险代理公司按赔偿王某某利息损失,分段计算:第一段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第二段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第三段以18966.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为维护合法权益,王某某就争议事项委托律师陈彦池到庭参加诉讼,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B保险代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投资款12万元及违约金(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朱某某对某仲裁委[2021]第XX号裁决书中被告B保险代理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院判决


《还款协议》载明了B保险代理公司应付王某某的工资金额,但B保险代理公司欠付王某某的工资已在[2021]第XX号裁决书予以裁决,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故对于王某某在本案中向B保险代理公司主张的工资收入,法院不再予以处理。


陈彦池律师指出,《还款协议》载明B保险代理公司应退还王某某入股金12万元及违约金,法院应以支持。朱某某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愿意与B保险代理公司共同偿还王某某工资,故朱某某构成债的加入,应对[2021]第XX号裁决书中B保险代理公司所负债务向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退还王某某入股金12万元及违约金。B保险代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法院酌情降低为日万分之三。未有证据表明朱某某愿与B保险代理公司共同偿还12万元投资款,故对于王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代理律师陈彦池提醒大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为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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