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如何评估是被拆迁人关心的问题。对此,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冠领律师将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为您分析被拆迁房屋如何评估这一问题,以期对您判断评估是否公平、公正时有所帮助。

一、被拆迁房屋评估的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此可见,被拆迁人是无权自主评估房屋,而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综上可知,被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该由所有被拆迁人协商选定,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少数服从多数、随机等其他方式确定,诸如县政府等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无权决定。

三、被拆迁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的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因此,被拆迁房屋评估时,由政府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四、被拆迁房屋评估异议的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所以,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还可以申请专家进行鉴定。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此决定,被拆迁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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