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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大数据报告

如果你的阅读时间非常有限,建议了解本报告的如下结论:
1 ► 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商标类犯罪占比最大(超过80%),其次是侵犯著作权类(约7%),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到1%;
2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特别自2013年以来,案件数量呈现出较大幅度的增加;
3 ► 侵犯商业秘密的重灾区是制造业,其次是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再次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 ►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居全国首位的是广东省,其次是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
5 ►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没有死刑,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比最高,它是三年以上刑期案件的三倍左右;
6 ► 以罚金作为附加刑的,罚金数额集中在10万~50万,以及1万~5万两档,但罚金数额有增加趋势;
7 ► 悔罪和自首,在商业秘密犯罪的减轻处罚考量情节中,占比分列第一和第二位;
8 ► 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通常需要鉴定机构出具专门鉴定意见;
9 ► 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二审维持原判的比例不到5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司法共识尚待达成,裁判的确定性较差。但再审维持原判的比例接近90%,说明再审对于二审终审“既判力”的重视程度超过对个案妥当性的追求。

 

前言

 

当下的这个年代,再也不是一成不变和四平八稳了。一个显著的时代特点是,与产业相关的核心要素——人员、信息和资本,或因利益的驱使或因技术的催化,或急或缓、或明或暗,其流动性已然超过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那些在封闭环境下往往更容易获得保护的商业秘密,正遭遇前所未有的被害之虞!

 

在此背景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在不断升级。通过近年的密集修法,追究加害商业秘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起初不得已而为之的刑罚谦抑理念下,竟然发展到冷峻严苛以致令人不寒而栗的程度。

 

需要首先提及的是,较为重要的若干规范包括:
① 2020年1月,中美两国签订的第一阶段《经济贸易协议》第二节,以七个条款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专门规定;
②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涉及以刑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
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删除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构成要件,降低入罪门槛,扩充入罪情形以及提高量刑处罚力度。

 

为了勾画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现状,为相关理论研究及法律服务提供数据支持,本文运用数据分析方法,以相关案例数据库为数据来源,基于365份罪名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检索时间截止2022年3月25日),形成本报告。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司法现状

 

1. 案件数量

侵犯商业秘密罪总体案件数量近年有较大涨幅,2017年-2020年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甚至新冠疫情也未能阻碍2020年的数据上升。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数据受统计时间延迟的影响,暂不宜列入合理数据。

 

 

另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占0.85%。

 

 

2. 案件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区,上述地区相关裁判文书总数占比达到57.8%,其中广东省的案件数量最多。

 

 

3. 所涉行业领域

从行业分类情况来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 裁判文书所涉审级

(1)从裁判文书所涉审级来看,经过二审审理的案件具有相当高的比重。二审案件占比为32.6%,再审案件占比为10.41%。

 

 

(2)从二审裁判结果来看,维持原判的案件有57件,占案件总数的47.90%;发回重审的案件有20件,占案件总数的16.81%;其他结果的案件有17件,占案件总数的14.29%(数据库收录案例中该部分案例未公开裁判结果)。从维持原判的占比不足一半可以看出,法律判断的共识较低,裁判的确定性较差。

 

 

(3)从再审裁判结果来看,维持维持原判的案件有33件,占案件总数的89.2%;发回重审的案件有3件,占案件总数的8.1%;改判的案件有1件,占案件总数的2.7%。虽然前述提及“法律判断的共识较低,裁判的确定性较差”,但从再审较高的维持率看,二审终审的程序法“既判力”意义可能超过裁判的妥当性价值。

 

 

5. 刑罚

(1)从主刑相关数据来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92件,包含拘役的案件有4件,合占案件总数的26.3%。其中,有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为25个,占案件总数的6.8%;有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77个,占案件总数的21.1%。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中已不再包含拘役。此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中,有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的案件为35个,占比达到43.2%。

 

 

(2)从附加刑相关数据的来看,包含罚金的案件有95件,占案件总数的26.3%。其中,被告人被判处1万元以下罚金的案件为14个,占案件总数的3.8%;被告人被判处1万元至5万元罚金的案件为35个,占案件总数的9.6%;被告人被判处5万元至10万元罚金的案件为18个,占案件总数的4.9%;被告人被判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的案件为43个,占案件总数的11.8%;被告人被判处50万元以上罚金的案件为27个,占案件总数的7.4%。

 

 

6. 对被告人或犯罪人减轻处罚的考量情节

从量刑情节相关数据的来看,被告人在裁判中被考量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有98个,其中,考量被告人悔罪情节的案件为27个,占有减轻情节案件总数的27.6%;考量被告人自首情节的案件为25个,占有减轻情节案件总数的25.5%;考量被告人从犯情节的案件为21个,占有减轻情节案件总数的21.4%;考量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情节的案件为10个,占有减轻情节案件总数的10.2%;考量被告人坦白情节的案件为6个,占有减轻情节案件总数的6.1%;考量被告人退赃退赔情节的案件为6个,占有减轻情节案件总数的6.1%;考量被告人积极赔偿情节的案件为3个,占有减轻情节案件总数的3.1%。

 

 

7. 争议焦点

在全部365份裁判文书中,本文以“争议焦点”作为关键词进行再次检索,检索到20份裁判文书。从该20份裁判文书来看,100%的裁判文书总结的争议焦点都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案涉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2)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其中,在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有16份裁判文书涉及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相关检索报告认定案涉信息属于具有秘密性的信息,占比达到80%。

 

二、典型案例

 

1. 指导案例

在365份裁判文书中,有1例为指导案例,系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02号):金义盈侵犯商业秘密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认定与证据链形成等方面做了详尽陈述。

 

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上,在该案例的指导意义中明确指出应着重审查以下方面:第一,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注意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第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注重审查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权利人投入的相关成本费用等证据,审查权利人实施该商业秘密所获市场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体现市场价值的证据。第三,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并注意审查该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重要程度是否相适应、是否得到实际执行。

 

对于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在该案例的指导意义中提出检察机关应注意引导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上相同、是否具有知悉和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条件、有无取得和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等方面,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特别是要着重审查被告人是否存在合法取得商业秘密的情形,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排除被告人获取、使用商业秘密来源合法的可能性的,可以证实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

 

此外,该案例的指导意义还重点提出,由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通常需要由鉴定机构出具专门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应予全面细致审查,以决定是否采信。

 

2. 公报案例

在365份裁判文书中,有4例为公报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2例,其中1例为两院公报案例。以上公报案例均发布于2006年之前。

 

3. 主刑量刑最重的案例

主刑量刑最重的案例,为王勇、葛民强、刘才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34号。该案中,被告人胡士泰指使力拓公司上海代表处员工收集中国公铁企业有关信息,非法获取了中国钢铁企业有关谈判策略、减产情况等商业秘密,使中国钢铁企业在谈判中陷入被动局面,对于中国钢铁企业开展铁矿石谈判及其竞争利益均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致使相关权利人多预付货款达人民币10.18亿元。

 

四名被告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因还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分别被决定执行五到十四年有期徒刑。

 

4. 附加刑量刑最重的案例

附加刑量刑最重的案例,为刘涛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为(2014)红刑初字第71号。该案中,方大碳素公司为江苏鸿泰钢铁有限公司石墨电极产品供应商,任职方大碳素公司国贸公司华东销售部部长的被告人刘涛注册成立江海龙公司,从方大碳素公司购入石墨电极后加价销售给江苏鸿泰公司,获利3,790,848元;方大碳素公司在江海龙公司向江苏鸿泰公司供货后不再与江苏鸿泰公司发生供货关系,经审计损失4,218,415.53元。

 

被告人刘涛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万元。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引用的高频法条

 

本文统计了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

(1)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2)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四、小结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其自身即带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法色彩。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在潘德克顿民法体系下,与之最相近似的私权应该就是物权了。但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显然缺乏那种“与生俱来”的“天赋”的自然法特点。对于一个咦咦学语的婴幼儿,在知道“爸爸”、“妈妈”、“我”的语言意义之后,就有了“我的”意识,而这个“我的”的客体,首先指向的就是他/她身边的有体物,那些吃的、玩的、有趣的东西(动产)。

 

如同我们所经历的一样,即便大家都不否认知识产权应当获得保护,也绝对不会像保护物权那样让人感觉天经地义和理直气壮,这也是有些学者经常提到的知识产权的伦理色彩总是不如物权保护那么浓烈。究其原因很多,在此不便赘述,但与本文密切相关的是,当对于一项权利的侵害难以达成共识下的同仇敌忾,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之外,对行为人处以严厉的刑事责任,剥夺其自由,本身就是一件令人不寒而栗的事情。

 

或许这就是一个时代的代价,是工业文明和科技文明的代价,是矫枉必须过正的需要。在日益增加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我们真的期待知识产权方面的优秀律师也与日俱增!在不得不背负进步代价的同时,尽量避免刑事冤案的出现;同时,我们也呼吁公权力机构甚至可以考虑通过公共财政的力量,为那些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人才聘请优秀的知产律师保驾护航。

 

围绕知识产权法制的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会有很多的话题。但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竭尽全力地避免那些看着最不像罪犯的人反成了阶下囚。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借着商业秘密犯罪的话题,开启今年的426序幕。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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