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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贵州兴义违建养猪场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

  近日,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代理的诉贵州兴义某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李大洋(化名)是贵州兴义某村村民。为了响应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的政策,2020年8月5日,李大洋经当地镇土管所工作人员实地考察核实认定待修建土地不属于农田后,便着手修建用于养猪的场房。李大洋本以为修建好养殖场,自己就能大展拳脚。然而,此一时,彼一时,2021年6月,养殖场完工不久,同年7月28日,拆迁方一份《限期拆除复垦通知书》便一锤定音将李大洋的养殖场认定为违法占用土地,要求李大洋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复垦。

冠领律师代理贵州兴义违建养猪场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图1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李大洋颇为不解,初建时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考察认定过的土地,自己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刚建起的养猪场,怎么就成“违法占用土地”了呢?于是,李大洋拒收《限期拆除复垦通知书》。随后,双方的关系进入剑拔弩张的时期。

  2021年9月16日,拆迁方组织大量人员将李大洋养殖场强制拆除。看着刚建成的养殖场就要毁于一旦,场钱两失的李大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代理维权。

  张岩律师了解情况后,立足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明确了办案思路后,张岩律师代理李大洋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9月16日强拆原告位于贵州省兴义市某村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代理贵州兴义违建养猪场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图2

  图片来源于网络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并实施强制拆除,但其无论作出处理决定还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均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虽然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但李大洋称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送达情况,庭后提交的送达回执显示留置送达但无见证人等印证;同时,被告提交的催告书未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进行了公告、制作了强制拆除决定等。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案涉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但因该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确认被告拆迁部门于2021年9月16日强制拆除原告李大洋占地面积为559.67平方米的建筑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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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A

  审核主编:董振杰

  审核律师:刘悦欣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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