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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霸座、强抢方向盘等将有法规制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今天下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针对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客运合同章作出立法规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代表宪法和法律委,向大会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不少新问题,如不时发生旅客霸座、强抢方向盘、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恶劣行为;因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不到位导致时常发生安全事故,以及承运人通过收取高额挂失补办费的名义变相再次收取票款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对这些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建议针对性规制霸座、强抢方向盘等行为”是社会公众较为集中的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初审后,草案在9月5日至11月3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公众意见437986条。其中,有关客运合同方面的公众意见较为集中。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   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明确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不能正确运输的特殊情形和重要事由,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   明确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履行告知和提醒义务,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各方面普遍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建议针对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草案的规定作进一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修改:   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明确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此外,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草案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贷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民间借贷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对借款合同是否区分、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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