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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归一方所有房屋复婚后属于个人财产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一号房屋系原告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离婚,但被告继续在一号房屋内居住并拒绝腾房。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腾退一号房屋。

      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婚内购买了一号房屋,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被告多次离婚、复婚,双方最后一次离婚的时间是2018年4月17日。

      双方系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对一号房屋没有约定。

      2018年5月22日,原告出具赠与协议,将房子赠给了原、被告所生之子赵某。

      因一号房屋是小产权房,无法登记、公证。

      也想过去将房屋所有证进行登记更名,但村里不给过户。

      ?法院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曾于2002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1日生育一独生子赵某。

      经查,原告于2012年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确认原、被告自愿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等。

      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复婚。

      2018年4月17日,原、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所生之子赵某由原告抚养,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等。

      2017年1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某村民委员会发放《房屋所有证》,其中记载:一号房屋经审查属于原告所有。

      2018年5月22日,原告(赠与人)出具《房屋赠与协议》,其中记载:赠与人与赵某系母子关系,赠与人自愿将一号房屋赠给赵某。

      被告称原告已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某,故原告无权主张被告腾退。

      原告称一号房屋系赠与赵某,故被告无权居住。

      原、被告均确认一号房屋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在与被告复婚前将一号房屋出售。

      原告称其于2016年11月19日购买了一号房屋,被告称原告将一号房屋出售,获得售房款约450万元,一号房屋系原告用前述售房款所购买。

      经询,双方均表示原告自2018年4月17日搬离一号房屋,一号房屋目前由被告与赵某共同居住。

      ?裁判结果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本案中,被告虽称一号房屋因系婚后购买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号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原告出售婚前房屋所得款项,而一号房屋已经法院调解确认归原告所有,属于原告与被告复婚前的个人财产,相应售房款亦属于原告个人财产,故以原告个人财产购买的一号房屋应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原告虽出具《房屋赠与协议》将一号房屋赠与赵某,但鉴于一号房屋系小产权房,故该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原告作为某村民委员会制发的《房屋所有证》记载的权利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有权要求被告腾退一号房屋。

      现原、被告已登记离婚,被告未提出其继续占有、使用一号房屋的合法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搬离一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事故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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