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赵某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某皓、赵某英于2001年9月订立的购房合同有效;2.判令赵某英赔偿赵某皓办理房屋过户的税费25万元。
赵某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赵某皓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本人购房时出资现金是爱人和姐姐从银行取出的现金。
?被告辩称赵某英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赵某皓的上诉请求。
刘某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某皓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赵某皓、赵某英系兄妹关系。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皓名下,赵某皓于2018年11月5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赵某皓、赵某英、刘某均称涉案房屋系自赵某英名下移转登记至赵某皓名下。
赵某英、刘某于1993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法院于2018年8月,判决刘某与赵某英离婚,并对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分割。
该判决未涉及涉案房屋的分割。
2018年3月21日,赵某皓、赵某杰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将赵某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中赵某皓享有三十一分之二十五、赵某杰享有三十一分之四、赵某英享有三十一分之二,赵某英和刘某向赵某皓、赵某杰支付房屋使用费。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案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4日,赵某英签订《认购书》一份,以总价311524元的价格订购涉案房屋,后于2004年9月21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购房款的出资情况,陈述如下:赵某皓、赵某杰、赵某英均称涉案房屋由赵某皓出资25万元、赵某杰出资4万元、剩余房款及装修款共计4万余元为赵某英出资;刘某称其父母为其出资10万元,其和赵某英的存款五六万元,剩余的购房款从赵某皓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的公房拆迁款中支付,拆迁款是17万元多,剩余的部分是其和赵某英双方家庭共同凑的钱。
赵某皓、赵某杰提交其与赵某英于2002年1月20日签订的《协议》证明其主张。
经法院释明,赵某皓、赵某杰坚持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不变更为合同之诉,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皓、赵某杰的起诉。
2019年1月21日,刘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赵某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英与赵某皓签署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赵某英与赵某皓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
赵某英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现仍在审理中。
关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出资情况。
赵某皓称由其全额出资,来源于其原有S号房屋的拆迁款及自有存款,提交《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复制件、《赠与协议》复制件、宋某的证言。
《赠与协议》上载,赠与人为赵某英,受赠与人为赵某皓,赵某英确认涉案房屋系其名下个人财产,并自愿将该房屋全部所有权赠与赵某皓个人所有,赵某皓接受该赠与,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
赵某英、赵某皓均称《赠与协议》系在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被要求填写的,双方没有赠与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
赵某英认可上述证据,称其受赵某皓全权委托办理购房事宜,刘某亦与其一起进行选房。
刘某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予以认可,对《赠与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刘某称其不在场,不清楚证人所述情况。
刘某称涉案房屋系其与赵某英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二人共有的财产,购房款出资为:刘某与赵某英的存款六七万元;刘某与赵某英向赵某杰、赵某皓、刘某的哥哥借款,共计10万元,该款项已还清;剩余部分系东城区S号房屋拆迁所得补偿款,S号房屋应有赵某英的拆迁利益,但拆迁款都给了赵某皓。
赵某皓、赵某英对刘某所述出资情况不予认可。
结合赵某英、刘某的质证意见,法院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对关联性不予采信;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形下,对《赠与协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刘某称由于赵某英的母亲生活不能自理亦没有生活来源,经家庭会议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英、刘某将赵某英的母亲养老送终,涉案房屋归赵某英和刘某所有,实际上二人已履行上述约定内容。
赵某皓、赵某英不认可达成上述家庭协议。
经询,赵某皓、赵某英、刘某均确认赵某英的母亲于2001年12月31日去世。
关于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况。
赵某皓称涉案房屋主要由其母亲居住,其夜里照顾母亲,赵某英白天照顾母亲,刘某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是不经常居住。
赵某英认可赵某皓所述居住情况。
刘某不认可赵某皓所述居住情况,称涉案房屋系由其装修、购买家电、交纳水电费,刘某、赵某英及其母亲、祁某在涉案房屋内长期居住,后来赵某英的母亲去世,由刘某、赵某英居住。
?裁判结果驳回赵某皓的全部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本案中,赵某皓主张借用赵某英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赵某皓与赵某英均认可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购房款由赵某皓全额支付,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皓主张的事实成立,故法院对赵某皓主张确认借名购房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法院未支持赵某皓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故对其主张的支付房屋过户税费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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