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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基伟律师---房屋租赁合同,可否约定律师费?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曲某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案情介绍】:2016年3月24日,曲某(甲方)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曲某将蓬莱市XXX室出租给某酒店管理公司,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为139509元,2020年至2023年,某酒店管理公司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支付给曲某租金18780元;2024年至2026年,某酒店管理公司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支付给曲某租金21463元。

      租赁合同第9.1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均构成违约。

      如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纠纷、诉讼,则违约方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和解决该纠纷、参加诉讼而产生的各种合理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9.3条约定: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期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到实际支付为止。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8780元,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给付曲某。

      2019年12月3日,曲某取得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为曲某。

      2021年4月8日,某酒店管理公司变更为烟台XX公司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山东XX律师事务所向曲某出具发票,载明代理费为3000元。

      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欢腾酒店公司给付曲某2020.9.1-2021.8.31租金18780元并支付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1146元,违约金自2022.1.1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780元为基准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给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2.诉讼费用由XX酒店公司承担。

      【判决结果】:XX酒店公司给付曲某租金18780元及违约金(以1878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3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XX酒店公司负担。

      【案件分析】:本案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到底是谁违约在先。

      根据庭审已经确定,欢腾酒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曲某租金,XX酒店公司构成违约,曲某请求XX酒店公司给付租金18780元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XX酒店公司未按约给付曲某租金,给曲某造成利息损失,曲某与某酒店管理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曲某造成的损失,XX酒店公司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照准。

      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关于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与法相合,因此予以支持。

      结合本案,柳律师建议: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合同内容一定要尽可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尽可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律风险。

      

邵阳人身损害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renshensunhai)提供邵阳市人身损害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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