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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