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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的原则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3,从新兼从轻原则。

  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

  国外犯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权益的犯罪,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1,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2,保护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3,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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