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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司法解释规定和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不溯既往是法的一般原则,因为法不能要求人们遵守尚未制定的法律规范,但是当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者是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益,法律也可以溯及既往。

  刑法的溯及力指的是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刑法溯及力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

  根据有关立法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具体刑法条文应当如何适用所作出的规范性解释,中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客观现实是,刑法司法解释在司法活动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罪重与罪轻的界定,主要的依据是刑法司法解释,即刑法司法解释起到了刑法规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中探讨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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