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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注意事项和伪造证件罪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二)辩护与代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三)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伪造证件罪的认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伪造证件罪追诉标准。

  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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