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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构成特征和特殊防卫法律后果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特殊防卫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具有目的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相一致的特性,目的的正当性,是指特殊防卫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遭某些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

  (二)特殊防卫权是目的的正当性与行为的防卫性的有机统一,特殊防卫权的实施对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是特殊防卫权的重要内容。

  (三)特殊防卫权采取的反击特定暴力犯罪的行为是以损害不法暴力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益为内容,以暴力手段为主要方法,具有加害性特征,特殊防卫权是抵抗和制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损害不法暴力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等权益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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