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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撤销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本文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网络司法拍卖?二、网络司法拍卖撤销的方式。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销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是关于撤销拍卖的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现在的司法拍卖主要是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因此,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撤销要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二、司法拍卖撤销的方式   撤销司法拍卖要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而且应当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的方式撤销司法拍卖就有了明确的程序保障。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通过复议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裁定书时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变更为了拍得人)。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撤销司法拍卖的异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在法院出具撤销司法拍卖的裁定书时,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又发生了一次变更(变更为了被执行人,即其原所有权人)。       附上海百能空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王某某等执行异议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2015)沪松证执行字第30号执行证书:要求被执行人百能公司支付截止2015年7月13日的借款本金1480万元和利息31,001.43元,以及支付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执行完毕日止的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公证费45,000元)。被执行人百能公司以其名下执行标的对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执行人王某某、戴菊华以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2015)松执字第5126号拍卖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百能公司名下的上述抵押房屋。同年6月28日,该院在公拍网刊登了拍卖公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将于2017年8月10日10时至2017年8月13日10时在‘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拍卖标的: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X号9XX幢工业房地产(权证号码:奉XXXXXXXXXX;建筑面积总计:9091.38平方米;房屋类型:工厂)。登记日期:2012年7月;土地宗地号:奉贤区XX镇XX街坊XX丘;批准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权共用面积:14660.4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2006年9月18日至2056年9月17日。” 2017年8月13日,南晔公司以24,860,000元的最高价竞买得上述执行标的,并按约支付了拍卖款项。执行法院于2017年9月6日出具了(2015)松执字第5126号拍卖成交裁定书。 另查明,沪房地奉字(2012)第XXXX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载明:位于奉贤区XX镇XX村XXX号权利人为百能公司,土地状况中宗地号:奉贤区XX镇XX街坊XX丘,用途: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660.40平方米。宗地图显示在该宗地上有编号为XX幢厂房。结合厂区照片可见,其中9至15幢为3层以下厂房,16至19幢均为6层高厂房,即南晔公司所述的“住宅楼”。 再查明,涉案地块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19日以沪府规〔2015〕7号予以专项规划批复,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9养老公共设施用地),总面积为14,660.40平方米。     裁判原文节选 一审【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执异16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拍卖标的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X号XX幢工业房地产,其对应的产证号码为奉XXXXXXXXXX,该产证对应的房屋有XX幢厂房,上述厂房对应的土地宗地号均为奉贤区XX镇XX街坊XX丘,而本案的拍卖标的仅为其中的7幢即9-15幢,在未得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分宗的情况下,这部分的拍卖标的无法办理独立的房屋产权证明,对此拍卖公告并未予以公示。而无法办理产证显然是拍卖标的物的重大瑕疵,会影响竞买人购买目的的实现,因此南晔公司请求撤销本次拍卖,该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执行异议裁定:一、撤销该院就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X号XX幢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二、撤销该院作出的(2015)松执字第5126号成交裁定书。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执复109号】松江法院依据竞买人南晔公司提出的撤销司法拍卖的执行异议,撤销该院(2015)松执字第5126号对被执行人百威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X号XX幢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及拍卖成交执行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审查程序上,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的复议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南晔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执行人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发表意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执异16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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