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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集团涉嫌信披违规遭证监会行政处罚?股民可以索赔吗?

被查出三项违规   根据证监会的文件,庞大集团及其实控人存在三项违规行为。   2015年3月4日,实控人庞庆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2015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间累计减持5%的“庞大集团”股票。但实际上,信达民公司卖出的股票依然在其实际控制下,只是为了进行融资而进行的换手安排。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如实披露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相关“庞大集团”股票的事实,遗漏披露其通过涉案收益互换进行融资的安排。   调查还发现,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冀东物贸、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子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另外,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半年后的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庞大集团的三项违规行为,证监会进行了顶格处罚。   一、对庞庆华作为“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违法主体,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对庞庆华作为庞大集团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两项合计,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武成(庞大集团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刘中英(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造假受害股民如何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损的股民可依据证监会处罚决定提出索赔。由于证监会的这一处罚,在2015年3月2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并在2017年5月3日晚间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将获得索赔的机会。根据案情判断,每股平均买入价格高于3元的投资者,方可加入索赔。   准备索赔诉讼的资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帐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者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和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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