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大厅
众所周知,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一般的程序分三步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
因为刑事,意味着犯罪和刑罚,往往涉及对人身自由的约束和对公民财产的剥夺,绝非被害人一己之力所能及,需要以强大的国家机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做后盾,这一点,毋庸赘述。
然而,凡事无绝对,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下,哪些刑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刑事案件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追诉: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注意:所谓“告诉才处理”,仅仅指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才不予处理;如果被害人因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的,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对于故意伤害案(仅限于轻伤害)、重婚案、遗弃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等轻微刑事案件,摆在被害人面前的,有两个选项:
既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侦查(此时被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被害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对于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法院认为涉案被告人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走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类,对于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因为公安机关不作为,对于本应追究的刑事案件却没有立案侦查,此时,对被害人的救济途径之一就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注意:此种情形适用的前提,一定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在来法院起诉之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过,但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或立案后又撤销了案件。(例如:出具公安机关的立案回执、撤销案件决定书等文件)
除以上所述三种情况,其他所有刑事案件,当事人都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