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部分职工与所在单位发生纠纷时,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争论不休,而具体解除时间点的确定也是双方处理纠纷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判断清楚,以免造成麻烦。那么,如何判断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节点呢?针对相关问题网络小汇编做了详细介绍。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节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后,由于单位业务繁忙,双方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则视为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劳动者履行相关义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未履行完毕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并发生工伤、疾病或者其他事故,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除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节点应该是离职手续的完成,即用人单位应该以出具离职证明为标准。
如何计算企业临时工的支付期限?
原临时工转为原固定工的,转为固定工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为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按以下规定办理:原临时工于1990年3月按照省政府第47号令的规定(以各市执行省政府第47号令的时间为准)开始按时支付,1994年底前。他们被原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在1990年2月底以前,没有按照省政府郑绩[1986]148号文件的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已发放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为缴费年限。
1995年1月以后,原来的临时工被转移到劳动合同制下的雇员,并开始支付费用,或者他们从1990年3月以来没有被转移到劳动合同制下的雇员,并开始支付费用,只计算实际支付期限。如果我自愿,我可以在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将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偿还。
还款后,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视为支付期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破产而失业、无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需要保险,并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已被认定为固定职工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节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后,由于单位业务繁忙,双方未能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则视为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劳动者履行相关义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未履行完毕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并发生工伤、疾病或者其他事故,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除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节点应该是离职手续的完成,即用人单位应该以出具离职证明为标准。
如何计算企业临时工的支付期限?
原临时工转为原固定工的,转为固定工前的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为缴费年限。
原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其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按以下规定办理:原临时工于1990年3月按照省政府第47号令的规定(以各市执行省政府第47号令的时间为准)开始按时支付,1994年底前。他们被原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劳动合同制,在1990年2月底以前,没有按照省政府郑绩[1986]148号文件的规定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已发放养老保险补偿金的,不再视为缴费年限。
1995年1月以后,原来的临时工被转移到劳动合同制下的雇员,并开始支付费用,或者他们从1990年3月以来没有被转移到劳动合同制下的雇员,并开始支付费用,只计算实际支付期限。如果我自愿,我可以在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作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1986年9月底以前工作的临时工将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偿还。
还款后,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视为支付期限。
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因企业改制、破产、破产而失业、无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需要保险,并在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已被认定为固定职工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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