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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和公司股权离婚的常见情况

公司股权的分割也是当前离婚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公司股权的分割、合伙企业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以及股份和债券都是离婚后的新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有的一次审理,有的涉及案外股东利益,有的涉及清算,人民法院也将另案审理。

在股份分割中,人民法院通常不处理公司财产,因为它涉及到外人的财产,并要求当事人分开处理。总之,在处理和分割公司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婚姻法的明确规定来处理,其次要考虑《公司法》和维护股东利益及公司正常经营的原则。

(一)一方不是有限公司股东时,以一方名义出资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配偶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的情况。非公司股东的配偶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证明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陈述。

(2)夫妻在工商登记中所述的投资比例不应视为夫妻对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只有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产生的股东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根据投资比例直接划分。

(3)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分担原则,另一方不是合伙的合伙人。

离婚案件,涉及夫妻双方以一方合伙人的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的分割,另一方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当夫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应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同意的,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的,返还的财产可以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退伙或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四)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一方以一方的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由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分割出资或者收入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就财产价值达成协议,一方不同意评估、不缴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者有其他原因的, 因此无法通过评估确定财产的价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向行政机关提交的财务资料确定财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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